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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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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05
2025-08-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支持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3日

上海市支持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健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发挥“出题人”“阅卷人”“答卷人”作用,面向上海重点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提升企业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决策咨询。健全企业参与科学决策的长效机制,积极吸引优秀企业家和战略投资人参与全市基础研究决策咨询,持续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咨询研究。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中企业专家的比例,对于面向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项目,更多采纳企业评价意见。(责任单位:市科委)

  二、支持企业与政府深入实施“探索者计划”。完善“探索者计划”组织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企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和重大需求,聚焦底层关键科学问题,布局基础研究项目。吸纳更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加入“探索者计划”,对重点领域企业凝练提出的紧迫急需选题动议,予以快速响应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

  三、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合作。支持我市高校联合企业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政府、企业按照1∶1比例共同出资,支持高校围绕行业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市教育、产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企业和高校,围绕重点领域实施联合创新计划,聚焦企业创新链与产业链的结合点,汇聚多方资源推动校企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持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加强技术储备。基础研究投入达到或超过1亿元/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1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支持企业设立基础研究公益基金。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公益基金会,引导带动全社会捐赠支持基础研究事业。对基础研究公益基金会支持的基础研究项目,按照基金会投入的50%给予共同支持。鼓励高校基金会拓展资助方向,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对使用科学仪器设施和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等相关区政府)

  七、支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支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给予的基础研究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

  八、支持企业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承担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任务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引导和考核,将基础研究投入纳入筹建标准和评估体系,依托建设主体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占总研发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引导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主动布局基础研究。在年报统计表中单列基础研究支出类目,对经费支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基础研究投入,可根据规定视同利润加回。(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国资委)

 九、加强统计监测和鼓励引导。加强企业基础研究活动动态跟踪监测,指导企业建立相关统计台账,规范企业基础研究活动信息统计归集。对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加强宣传鼓励。(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科委)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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