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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行口径来了!126.38、141.3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
发布时间:2025-08-20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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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提醒,告知其需要依法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境外收入个税风险核查

其实早在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方税务部门已公布个人未申报境外收入风险核查案例,提醒督促纳税人开展整改。

据地方税务局网站显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4名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积极配合说明情况,4名纳税人分别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8.48万元、126.38万元、12.72万元、141.3万元。

上海税务部门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前期,上海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某居民陈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该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8.48万元。

上海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建议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税务部门依法对未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前期,浙江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陈某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该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2.72万元。

浙江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建议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将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湖北税务部门依法对取得境外所得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前期,湖北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孙某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该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41.3万元。

湖北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建议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山东税务部门依法对取得境外所得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前期,山东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张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经核,该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所得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税务机关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126.38万元。

山东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建议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将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境外所得为何要缴税、哪些该缴

有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自己在境外的少量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应税范围,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已在当地缴税为何回国后仍需申报,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哪些境外所得需要纳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

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关于个人境外收入在我国申报纳税义务,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税收居民就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娜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原则是对税收居民的全球所得都依法进行征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

因此,在判断某个人是否应就境外收入在我国申报和纳税时,首先要判断该个人是否构成我国的税收居民。李娜表示,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规定了两个标准:

  • 一是住所标准。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考虑实际居住时长,都视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全球所得在我国申报纳税。

  • 二是居住时长标准。针对的是在我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也被视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全球所得也应在我国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该纳税?

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包括:

  • 一是,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二是,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 三是,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所得。

以上三种情况都应该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和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起申报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如果在境外取得所得时已经缴纳了当地的所得税,可以允许在抵免限额之内进行抵免。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解释说,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何杨表示,因为股票交易属于财产转让,财产转让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次计征。也就是说,转让一次股票,就按本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股票交易可能多次,有盈有亏,为了更加合理地考虑收益,对于股票交易我们会按照纳税年度盈亏互抵之后的净收益进行纳税。

据了解,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也就是CRS。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发的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用于各国税务局共享外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跨境逃税。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针对今年3月底,地方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也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如果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另外,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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