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X1 年末,A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特定员工授予自二级市场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X1 年 12 月 31 日,授予价格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在满足 3 年的服务期限条件后可以一次性解锁所授予的股份。同时,股权激励计划约定,A 公司控股股东对员工因解锁日前股票价格相比授予日股价下跌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即股票价格下跌损失由控股股东承担且直接与员工结算。20X2 年 12 月 31 日,A 公司股票价格较授予日下跌 10%,员工持有的股票浮亏 1,000 万元。A 公司应如何对该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20X2 年 12 月 31 日是否需要对股票浮亏金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 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 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中,控股股东交付现金的金额与接受服务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风险相关,该股份支付属于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的交易,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中,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案例中,股权激励计划属于企业集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交易,员工为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需连续 3 年为公司提供服务,且相关收益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对于限制性股票股价浮亏,本案例中,A 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由A 公司控股股东承担,A 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A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即 A 公司员工获得了一项股票看跌期权,A 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应以授予日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等待期内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且后续无需根据股票浮亏情况补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无需对股票浮亏金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