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授权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时间
自2025年7月29日至8月12日,共15日
二、公示地址
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城乡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相关意见建议”字样。
1.电子邮箱:2509838504@qq.com
2.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3.联系方式:0791-87287946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授权规定,现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免税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交通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