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目前网上都在疯传9月1日社保新规,请问是否从9月1日起我们企业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
答:感谢您的提问!网上疯传的9月1日社保新规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应注意区分的是,第一,这条款只是司法解释而不是新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相关协议,因与上位法相冲突原来就无效,而不是从9月1日起才无效。第二,这次的司法解释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说了,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之前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社保费补偿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应缴的社保费后,可以向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