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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5-08-26
2025-08-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持有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税收、金融、住房支持力度。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对人口增加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对三孩家庭探索实施保障房优先选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母婴护理、托育服务等企业发放相关政策性优惠贷款。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适合孕妇、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综合保险。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卫健委,省税务局

  三、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要求,制定福建省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区)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动落实。分类制定扶持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运营发展政策,建立更加精准的普惠托育运营补助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教育厅

  四、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推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妈妈小屋”。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照顾假、育儿假等假期待遇。鼓励开办3岁以下婴幼儿暑期托育班,做优职工子女暑托班品牌。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坚决查处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行为。鼓励建立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健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五、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及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支持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鼓励中医医院开设优生优育门诊,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妇科、产科、产后康复等医疗服务。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困难家庭实施不孕不育治疗补助。将青春期健康教育融入有关学科课程教育内容,加强青少年、育龄人群性和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保护育龄人群生育力。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合理确定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六、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加强婚前优生优育惠民政策宣传教育,推行婚孕前保健门诊紧邻婚姻登记就近就便设置。完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服务信息平台,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集成套餐式服务,打造“一表申请,一平台受理、一站服务”的多证联办模式。依托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一人一档”基础库,完善福建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科学利用。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教育厅、民政厅、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七、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推进生育友好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有2名具有儿童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生。加强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开展贫血、视力不良、肥胖、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听力障碍等疾病的防治。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药监局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充分挖掘和整合现有力量,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等活动。统筹协调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依托村(居)委会、计生协、妇联、健康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深化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和寒暑假儿童关爱服务。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结对帮扶、生活关爱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省妇联、省计生协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和城乡教育布局规划,建立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差距。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更高水平满足学生和家长多样化需求。推行“长幼随学”的就读举措,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同校就读。落实教育救助制度,建立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

  十、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人口理论、人口形势和生育政策等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授课内容,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加强家教家风建设,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和家庭观。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办好“健康福建”人口高质量发展栏目,做好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家庭奉献,倡导尊重生育、敬畏生命、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生育文化。持续开展“山盟海誓”“缘启之旅”等婚恋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支持鼓励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福建故事。推进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清理影响制约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聚集、有序流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出台更有力度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省卫健委、发改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宣传解读和成效评估,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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