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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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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07
2025-08-0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12-30   
 

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降低预算执行风险,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我们在《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4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docx 

 

附件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预算执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和项目承担单位(含个人,下同)依照职责,对监控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监控对象是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支持的省级部门整体预算和项目预算。

第四条  对于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够完善,不能正常开展绩效监控的对象,省级预算部门应先组织补编或完善绩效目标,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开展绩效监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实施。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建立财政内部绩效监控工作机制;

(二)组织、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三)负责建立绩效监控信息系统,审核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对绩效监控情况进行督查核实;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部绩效监控工作机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监控工作,保障预算规范有序执行,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三)负责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和填报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督查核实工作;

  (四)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落实;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项目绩效监控制度,指定人员,落实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二)按照绩效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核实、填报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核实工作;

(三)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内容和流程

第九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到位、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数等情况。

(二)预算执行保障,包括制度建设保障性、机构人员保障性、运行机制保障性等情况。

(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一是预计阶段性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阶段性效益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阶段性满意度及趋势。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十条  每年7月,省级预算部门要集中对1-6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部门根据绩效监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预算执行单位收集、整理、核实与预算实际执行相关的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绩效信息基础上,将指标实际执行值与阶段计划指标值加以比照,判断目标运行是否偏离,对偏离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测。

(三)填报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附后),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预算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汇总的《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审核反馈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监控情况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省级预算部门。

(五)适时开展督查核查。省级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情况、财政审核反馈意见等,适时开展督查,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纠正绩效目标运行偏差。省级财政部门结合绩效监控情况,选择项目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目标有较大偏差的监控对象,省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省级预算部门在加大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继续开展监控,于9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重点监控整改情况。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当年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结余结转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也作为预算完成后绩效评价、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省级预算部门应分析具体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慢、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涉及政府采购和合同履行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控结果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同时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促进预算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绩效监控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监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12月21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省级项目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

2.江苏省省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监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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