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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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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8-07
2025-08-0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20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省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观察、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两种方式。部门(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自我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以定量分析为主,客观、公正反映项目绩效。

(二)分类开展。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分别开展,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部门(单位)自评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实施,财政评价由财政部门选择重点财政支出项目开展。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推动项目支出提质增效。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可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部门(单位)自评的对象原则上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编报绩效目标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效果呈现形式多样的项目。

第十条 部门(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及其管理和应用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自评一般围绕决策、过程、产出、效益设定相应绩效指标体系,绩效指标应当包括预算批复时确定的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部门(单位)自评侧重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指标的权重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项目产出、效益类权重占比不低于60%。如有特殊情况,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评价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易采集、可验证;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绩效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类指标权重不低于60%。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和衡量。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信息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达成目标成本最低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部门(单位)自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辅以其他方法。定量指标得分参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参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财政评价一般根据评价对象的情况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布置部门(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要求报送和公开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及时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和自评抽查工作,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印发绩效评价通知;

(三)开展调研,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根据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五)检查、核实、测评有关情况;

(六)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并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

(七)综合分析、客观评判,形成评价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部门自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评价流程。

第二十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单位)自评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评价主体要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自评情况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方式合理、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充实、重点突出、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将自评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财政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与预算安排挂钩,同时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情况表

   2.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评分表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5.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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