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这几天在学习《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这第四条还有些不理解,想请请教一下您!如果我们企业接受境外一企业的线上咨询服务,那我们需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吧?如果没有扣缴,那我们有什么风险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本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均属于服务在境内消费,应归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您的理解是对的!如果贵公司负有法定的扣缴义务而没有扣缴,根据《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