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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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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8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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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冈比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9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冈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地区一体化与就业部(以下称冈方)关于冈比亚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冈比亚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冈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地区一体化与就业部关于冈比亚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冈比亚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冈比亚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2.锞纹夜蛾Chrysodeixis chalcites

  3.隆背锯谷盗Oryzaephilus gibbosus

  4.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5.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6.花生长蝽Elasmolomus sordidus

  7.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8.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aria

  9.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10.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11.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12.花生丛生病毒Groundnut rosette virus

  13.双花蒺藜草Cenchrus biflo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冈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冈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每批输华花生应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GB2761)。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冈比亚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S FROM THE GAMBIA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载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冈方应确认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花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helled peanuts from The Gambia to China. It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冈比亚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本批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冈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冈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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