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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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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4
2025-07-1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2025年7月1日起,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即时配送行业,在已先行试点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四家头部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6年,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一)明确缴费基准额。试点期间,我省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
  (二)健全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试点平台企业在我省的支缴率为基础,综合考虑职业伤害费使用、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对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后,确定我省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缴费标准。对已先行试点的7家平台企业每单缴费标准为:曹操出行0.01元,美团0.084元、饿了么0.084元、达达0.105元、闪送0.25元,货拉拉0.18元、快狗打车0.09元;新纳入试点的平台企业每单缴费标准为:滴滴出行0.01元,顺丰同城0.07元,滴滴货运、满帮省省0.18元。
  自2027年1月1日起,省社保局根据各试点平台企业支缴率、职业伤害费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情况,每年在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行业缴费基准额为0.01元的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具体标准为:平台企业支缴率为0-50%、50%-60%、60%-70%、70%-80%、80%-90%、90%-100%、100%-110%、110%-120%、120%-130%、130%-140%、140%以上(上述比例下限不包含本数,上限包含本数)的,按照对应的行业缴费基准额的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执行。
  (三)不计入支缴率的情形。以下情形所产生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不计入支缴率测算范围: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三、明确待遇计发标准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平台企业支付职业伤害人员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所在区(县)正在执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安排。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自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进行调整。对2025年7月1日前已享受定期待遇的人员,其领取的待遇水平高于人社部发〔2025〕24号文第二十条计发标准的,仍按原待遇水平计发,直至低于前述计发标准时,开始参与定期待遇调整。
  四、持续做好委托办理
  职业伤害保障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业务采取分级办理与委托办理相结合的模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和其他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服务工作。
  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委托办理服务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在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
  五、不断提升管理服务
  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对职业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相关文书。
  六、切实加强运行监测
  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完善委托办理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核定发放抽查复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要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要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
  七、强化部门沟通协作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将开展办理服务纳入其内部经营绩效考核,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办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编制职业伤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指导,压实平台企业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制度运行分析常态化机制,实时监测参保人员、业务办理、基金收支等信息,综合分析新就业形态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情况,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八、全力做好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试点扩围工作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本通知执行;7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伤害人员,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和2022年6月20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的《四川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帮助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权益,为推进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总工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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