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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1vxabteysil32
全文有效
2025-07-17
2025-07-17
关于发布《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8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1、2),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并在进博会期间,派员入驻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内的综合服务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进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会展中心)向上海海关提供担保。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持国家会展中心出具的《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见附表1)和《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见附表2),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一、进博会备案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前完成进博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博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清单见附表3),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展览品应当符合《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表4)和《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表5)要求。

三、进境物资申报

进博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进博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项下进博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进博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国家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进博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国家会展中心、主场运输服务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六、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国家会展中心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参展方合格申明)。

下列进博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的,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进博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进博会展览品,在进博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进博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五)保税展示交易。

区域中心内企业对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可以运至区域中心外的进博会展馆进行展示和销售。

七、记者采访器材

进博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博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表:1.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

      2.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4.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5.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附表1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进境物资证明函

 

证明人: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贸易国别

 

运输工具

 

进境日期

 

提(运)单号

 

毛重(Kg)

 

监管方式

□展览品 □保税货物 □转关 □其他

数量

 

境内收发货人

 

十位编码

 

申报单位

 

十位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证明事项:

兹证明此票货物为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物资,仅用于该展会。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   

 

证明人:(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正本:主管地海关留存    副本1:退运出境时交出境地海关    副本2:证明人留存)

 

附表2

        List of Overseas Exhibits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

 

Company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Tel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Fax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ooth No. 展台号:__________________Contact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Email 电邮:_____________________

EXHIBITION: CHINA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 2025, 5-10 November 2025                                                    

展览会: 「CIIE 2025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2025年11月5-10日

VENUE: NECC(Shanghai)-Hongqiao, Shanghai, PR China                

地点: 中国 上海 虹桥 国家会展中心

PAGE NO.:                   

页数

Exhibitor

参展商

 

Country / Region          

国别 / 地区

 

Hall No.

 

馆号

 

Booth No.     

 

展台号

 

Total Pkgs

 

总件数

 

Case No.

箱号

Packing

包裝

Dime-nsion 

体积

L

 

cm

W

 

cm

H

 

cm

Gross Wt.

毛重

(kg)  

Net Wt.

净重 (kg)  

Description of Exhibits

展品名称规格   

Country of Origin

原产地

Quantity

数量

Unit

 

单位

Unit Price       

单价

(US$)

Total

 

总价

(US$)

H.S.No.

商品代号

Disposals 展品处理方法:      

a. Sold 已售        

b. Return 运回                     

c. Abandoned & Consumed 放弃和消耗                    

d. Donated / Given Away 赠送

 

 

 

 

 

 

 

English 英文

Chinese 中文

 

 

 

 

 

 

 

 

 

 

 

 

 

 

 

 

 

 

 

 

 

 

 

 

 

 

 

 

0.00

0.00

 

 

 

 

 

 

0.00

 

 

 

 

 

 

 

总毛重

总净重

 

 

 

 

 

 

总值

 

 

                                           

 

Remarks 备注: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exhibits, i.e, model no. and serial no. of machine, equipment, accessories, materials of exhibits must be specified. 展品(机器、设备、配件、原材料等)的详细规格资料,即型号、序号必须详细填报。

 

 

 

附表3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产品(熟制、腌制肉类除外)、鲜蛋;

d.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详见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208号)

e.饲料产品:配合饲料、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鱼粉、鱼油、水产渣粉除外)、宠物食品和咬胶(罐头除外)。

f.动物源性中药材:鹿茸、鹿角、蛤蚧、地龙、乌梢蛇、牛黄。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油菜籽以及其他杂粮类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以及其他杂豆类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f .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血液等人体组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特殊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病原微生物(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等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生物制品(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血液制品、人体蛋白、疫苗、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等生物活性制剂)应经审批签发《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入境后应接受监管。

 

 

 

附表4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序号

产品类别

参加展销条件

备注

1

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

展览用途:
1. 动物、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1) 进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2) 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2. 非食用动物产品:(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内,I级、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2) 除IV级风险级别产品外,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展销用途:  
1. 动物:(1) 来自《允许进境食用/观赏用/种用水生动物国家/地区及种类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2) 进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将在许可证中列明;(3) 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2. 非食用动物产品:(1) 来自《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2)《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内,I级、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除IV级风险级别产品外,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3. 动物源性饲料:(1) 来自《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2)《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列明的I、II级风险级别产品,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3) 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4.动物源性中药材:(1) 来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公布的产品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2)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3) 入境时随附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详见官方网站:
1.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
2..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5/3995864/3996810/index.html
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18313/index.html
4.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fsydwcp/index.html

5.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49008/index.html
6.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http://www.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dwyxsl/3996645/index.html
7.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sltjj/5645273/index.html

8.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

9.《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89406/index.html

10.《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960625/index.html

11.《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122086/index.html

12. 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45554/index.html

2

植物及产品(粮食)、新鲜水果、植物源性饲料、植物繁殖材料、植物性调味料、)

展销用途:

1.产品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

2.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展览用途:

1.产品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

2.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参照附表3),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主管部门出具的检疫审批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

3.需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下列展品不得以试用、品尝、散发、销售等形式消耗:

1.审批为展览用途的进境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2.进境粮食、饲用粮谷和饲用草籽。

 

详见官方网站:

1.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


2.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

3.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饲料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zwyxsl/3997388/index.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22/index.html

5.《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3

肉类、蜂产品、肠衣、乳制品、水产品、燕窝(燕窝制品除外)等动物源性食品,粮食制品、干坚果等植物源性食品

展览用途:

1.应获检疫准入,准入要求和名单详见备注链接。如未获准入的,应来自非疫区且经过特许审批或风险评估同意参展;;

2.列入《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清单的,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或动植物检疫证书。  

4.免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销售用途:

要求同一般贸易。

详见官方网站:
1.《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2.《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index.html

3.《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蜂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ywcpmd/index.html

4.《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cycpmd/index.html

5.《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lsdwyxsphsbmjjyjybm/index.html

6.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

7.《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详见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 栏目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4

婴幼儿配方乳粉

展览用途:

1.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1;

2. 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3.免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销售用途:

要求同一般贸易

1.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详见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2.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详见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 栏目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3.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信息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

5

其他预包装食品

展览用途:免予抽样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少量试用、品尝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可展前提供)检验,并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免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销售用途:

要求同一般贸易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

6

化妆品

展览用途:免予抽样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少量试用、散发的: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可展前提供)检验,并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销售用途:

要求同一般贸易。

《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证书》可向国家药品监督总局查询。

7

纳入中国实施许可和必须实施认证范围的相关进口产品

展览用途:不做限制。
销售用途:
销售产品须获得许可/认证,或免于办理许可/认证凭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8

纳入能效标识管理范围的产品

展览用途:不做限制。
销售用途:销售产品须按国家规定加贴能效标识。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可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

9

风险等级A、B级特殊物品

1.入境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2.展览现场必须具备相关生物安全控制条件。

详见官方网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371440/index.html

10

风险等级C级特殊物品

入境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同上

11

科研和制药用生物材料

展览用途:
按照《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执行。
展销用途:
1. 符合《授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境生物材料清单》的要求;
2. 按照《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执行。

详见官方网站:
《授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境生物材料清单》《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9/index.html

12

毛坯钻石

需随附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

详见官方网站:


1.金伯利进程六部委联合公告http://www.mofcom.gov.cn/zcfb/gnmygl/art/2002/art_bad72d60059841d58ce4d3c1c237aea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012245/index.html

13

危险化学品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23公告第29号)的规定,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民航局2015年第5号公告),见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https://www.mem.gov.cn/gk/gwgg/xgxywj/wxhxp_228/201503/t20150309_232632.shtml)    

注:暂时进出境的展览用途物资,依法免予检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表5

 

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序号

禁止内容

禁止类别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禁止展览和销售

详见官方网站:
1.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22/index.html

3.《关于防止白蜡树枯梢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50458/index.html

 

2

来自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大米除外)、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上述产地和涉及产品范围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禁止展览和销售

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应提供产品原产于非禁止清单列明地区的证明材料;其中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还应提供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cfg18/gfxwj65/3026606/index.html?VbY7rnwef3WG=1719289448898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955025/index.html

 

 

3

纳入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旧服装

禁止销售。(旧服装禁止展览、被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可以展览)

详见官方网站:
1.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可向商务部查询。 
2.旧服装HS编码为6309000000。

 

 

 

附件2

 

海关支持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

 

一、发布通关须知,提供详细通关指引

制定发布《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为境外参展商提供详细指引。

二、设立常态化机构,随时响应需求

上海海关所属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作为海关服务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常态化机构,做好进博会海关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深化科技应用,打造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

通过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和信息技术对进博会参展商、展览品信息提供全流程监管服务,打造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集约化的进博会全流程监管服务模式。

四、派员入驻现场,提供服务保障

进博会期间,上海海关将派员入驻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提供通关、监管、咨询等服务。

五、办展方统一提供担保,减轻境外参展企业负担

对进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提供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办理担保。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持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和《2025年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六、就近开展验核,提升参展便利化水平

对涉及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博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等,委托上海海关及相关海关就近就地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审批工作3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便利可操作”原则,委托上海海关对展区内销售的进口水产品、乳制品、燕窝境外生产企业行使受理和审查权,并免于境外实地评审,审查通过后海关总署发放临时注册批件(临时注册批件仅限于展会期间及展区内使用)。

七、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办理手续

在主要口岸为进博会设置贵宾礼遇通道、进境展览品报关专用窗口和查验专用通道,优先办理申报、查验、抽样、检测等海关手续,实行即查即放。

八、固化监管措施,延长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暂时进境期限

固化往届进博会监管服务保障措施,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的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九、推进准入谈判,扩大进境展览品种类

推进与参展国家或地区检疫准入谈判,加快风险评估进度,支持风险水平可接受的农畜产品参展并实现对华贸易,扩大进境展览品种类。

十、压缩审批时间,优化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流程

优先审核进博会参展进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申请材料,对仅用于进境展览的物品,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暂时进境展览特殊物品,进博会结束后出境简化检疫审批申请材料。

十一、简化入境手续,方便食品化妆品参展

仅供展览的食品和化妆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免予核查收发货人备案证明;适量试用、品尝的,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十二、简化出境手续,便利展览品展后处置

进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展览品除外)在进博会结束后,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准予核销结案。

十三、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进入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十四、支持文物展品参展,办理展后留购手续

对于经国家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展品,允许以暂时进境展览品或保税展示形式参展;展期内销售国家文物部门允许境内消费者购买的文物展品,对符合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政策规定予以免税进口。

十五、对符合条件的参展车辆优先检测、出具相关证明

参展车辆完成单车认证并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完成国六环保信息公开后,海关优先依法实施商品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六、扩大参展范围,允许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参展

允许来自非疫区但未获得进口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参展;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经海关总署授权,由上海海关按照特许审批办理。

十七、简化部分产品参展相关证书要求

对已消除动植物疫情传播风险的动植物源性参展食品,可免于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或动植物检疫证书。

十八、支持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扩大展会溢出效应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经海关总署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称区域场所)内企业,可以将保税货物提交担保后运至区域场所外进行保税展示交易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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