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时有无法偿还的总公司欠款,这部分欠款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
在汇总纳税下,分公司注销时无法偿还总公司的欠款,不需要在分公司单独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税收意义上,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当分公司注销时,其资产负债(包括欠总公司的债务)会并入总公司报表进行清算处理。
因此:
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时,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分公司无法偿还的总公司欠款,在税务处理上应视为总公司内部的债权债务调整,而不是分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总公司应将该欠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需符合相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结:
分公司注销时,欠总公司的款项,处理方式分为2种情况:
需要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1、若是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的,分公司注销的时候,分公司注销时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清算。总分公司之间挂的内部往来账务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互相抵消,双方对冲结平余额。
2、若是没有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的,也就是分公司独立纳税的,欠总公司的其他应付款,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跟一般公司的注销是一样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