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从生产商或经销商融资租赁取得设备该如何会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设备形成融资租赁时,承租人取得的资产计入使用权资产还是固定资产,为什么?
解答: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其归类为‘固定资产’,两者在融资租赁的处理上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该问题,首先需要先搞清楚承租人适用的会计准则,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一样。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规定,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短期租赁(≤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所有租赁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无论出租人是生产商、经销商还是其他主体。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出租人身份无关,核心在于租赁的实质是否转移了资产的控制权。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在“1601 固定资产”中也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设备的,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出租人身份无关,承租人会计核算计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