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25年5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争端,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25年5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争端,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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