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对超豪华小汽车征税范围、征收环节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零售环节销售额的认定标准,相关调整将于7月20日起执行。我国原本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为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3号公告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而言:
一是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考虑到当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现状,将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均纳入征税范围,并将零售环节的课税标准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二是在征税环节上,明确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而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三是明确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额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在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同时销售配饰、置换服务等增值产品等情况十分常见,增值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属于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存在诸多争议,此次3号公告明确了执行口径,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均纳入超豪华小汽车的销售额,打击了以往拆分汽车销售收入规避消费税的行为,汽车经销店应当关注此项政策调整,依法依规确认汽车销售收入。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