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和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税务局要求承租人代缴房产税是不合理的。承租人本身并不具有代缴房产税的法律义务,且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税金是无效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房东追缴税款,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承租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租赁个人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不存在由使用人缴纳一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按正常,企业租用个人房屋,有偿使用,并没有规定房东不代开发票导致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房产税会让承租单位来缴纳。
所以税务局这种要求并不合理。
目前只有案例显示,税务局通过罚款方式惩罚承租方。
租房没拿到租房发票,造成房东少缴房产税被罚案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5000478C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缴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印花税3327.78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22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3.01元,印花税罚款1663.90元,合计罚款2935.06元。对你公司处以造成他人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820405.06元。以上应补缴税款、罚款合计829271.57元,其中税费5931.45元,罚款823340.12元。
2022年4月28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352.05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4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元,教育费附加0.61元,地方教育附加0.41元。2022年6月4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5625.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647.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元,教育费附加9.71元,地方教育附加6.47元。
2023年8月11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251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288.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1元,教育费附加4.33元,地方教育附加2.89元。
2023年9月2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200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230.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元,教育费附加3.45元,地方教育附加2.30元。
2023年9月79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1485.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170.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8元,教育费附加2.5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元。
2023年12月3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1378.8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158.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5元,教育费附加2.38元,地方教育附加1.59元。
2023年12月125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800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92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21元,教育费附加13.81元,地方教育附加9.20元。
以上证据四项共同证明该公司2022-2023年应补交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教育费附加36.85元,地方教育附加24.57元。
2021年签订租赁合同 9646096.13 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9646.10元,减免4823.00元,已申报缴纳1916.10元,2021年自查补缴1053.70元,应补1853.30元。
2022年签订租赁合同8619866.54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8619.90元,减免4309.90元,已申报缴纳2317.50 元,2023年补交1213.3元,应补779.17 元。
2023年签订租赁合同7328591.59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7328.59 元,减免3664.30元,已申报缴纳2968.98 元,应补695.31元。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共应补缴印花税3327.78元。
2021年,合同年租金8558659.72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8476601.39元,收到发票金额3396359.72元,未收到发票金额5080241.67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304814.50元,印花税2540.12元,个人所得税387066.03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694420.65元。
2022年,合同年租金7833284.8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7239118.13元,收到发票金额3621284.8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617833.33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217070.00元,印花税1808.92元,个人所得税275644.4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94523.36元。
2023年,合同年租金6935878.20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6935878.20元,收到发票金额3630116.8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305761.40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198345.68元,印花税1652.88元,个人所得税251867.5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51866.10元。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1640810.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9610600436453123Y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0000160006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