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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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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7
2025-07-17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我省会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会计工作的社会影响和服务效能,根据《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年度评比表彰项目开展计划的函》(苏功勋办函〔2025〕8号)和评比表彰项目操作程序(暂行)等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在全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教育工作者,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并继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且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但需从严控制。以往获得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除有新的突出贡献外,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评选表彰。

(二)表彰名额和名额分配

共评选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100名,实行等额推荐。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分别负责各地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属高校、省属医院、省属企业、省属金融文化企业、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推荐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会计人员数量、工作业绩、社会贡献等因素,分配推荐对象名额(附件1)。

二、评选推荐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弘扬“三坚三守”精神,模范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近5年内所在单位不存在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在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设区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为我省行业改革与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甘于奉献、勇于创新,为提升我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完善我省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国会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评选表彰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各推荐单位应相应成立本级评选推荐机构,加强领导,积极准备,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拟推荐对象的审核、评选、推荐工作。    

四、评选工作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等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市级范围和省级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所在单位推荐及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推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推荐材料逐级上报。

(二)初步推荐。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推荐单位统计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对象名单及其材料,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形成初步推荐对象名单,并于2025年8月29日前将拟上报的初步推荐工作报告和推荐对象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

(三)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其反馈初审情况。

(四)各推荐单位征求意见、考察与公示。初审通过后,各推荐单位就推荐对象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并形成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对所有个人,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征求发改、信用等部门意见。

各推荐单位同时应组织对初审通过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可采取直接考察与委托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调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个人档案等。各设区市委托区县考察的,原则上采取交叉考察的方式。

完成征求意见与考察后,各推荐单位应及时组织在本地区本部门进行公示,并认真处理举报情况。

(五)正式推荐。完成征求意见、考察、公示等程序后,各推荐单位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如实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各级公章,形成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推荐表(附件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市级范围公示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等,并于2025年9月29日前按要求向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六)复审与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评选产生拟表彰对象名单。按规定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视情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省评选表彰工作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并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省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印发表彰决定。省级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作出表彰决定。

五、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做好表彰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及推动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通过组织开展表彰工作,集中展示省委省政府对会计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我省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和新时代会计工作者楷模的先进事迹,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我省会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升会计工作的社会影响和服务效能。

(二)严格标准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和公正。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强中选强,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考察内容。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表彰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资格和所在地区、部门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证书。

(四)把握整体结构。推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者特点及分布情况,注重整体把握推荐对象结构,处理好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关系。既要兼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会计中介机构等不同类别的推荐对象,又要适当向基层一线会计实务工作者倾斜。

(五)注重宣传引导。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把推荐、评选、表彰过程打造成发现、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的过程,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和氛围,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奖励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表彰决定,并对“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个人颁发证书。

七、联系方式

(一)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孙胜军

电话:025—83633202

邮箱:hbsxssj@163.com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邮政编码:210024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处

联系人:严  晓

电话:025—83238392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4号京西大楼

邮政编码:210008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xls

            2.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doc

            3.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xls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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