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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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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7-10
2025-07-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5〕450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附件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具有高增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的典型特征,是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我市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锻造上海新质生产力、构筑产业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方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高成长企业发展的趋势规律,坚持创新驱动、市场牵引、服务赋能、厚植土壤的总体导向,着力构建由“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组成的高成长企业梯队,到2027年推动高成长企业规模突破1000家,形成“4321金字塔式”培育体系,即潜力瞪羚企业达到400家、瞪羚企业达到300家、潜力独角兽企业达到200家和独角兽企业达到100家,力争培育新增2家以上估值超百亿美元独角兽企业。
  二、实施“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行动
  1.加大潜力挖掘力度。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挖掘高成长企业。强化多渠道培育,推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转化落地一批,高质量孵化器孵化一批,领军企业内部裂变一批,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一批,创新创业大赛遴选一批,招商引资平台引进一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2.构建梯度培育机制。构建高成长企业储备库,形成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梯度培育机制。加大对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根据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征,提供针对性服务举措。加强培育赋能,为企业提供质量和管理诊断、人才培训、上市辅导等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各区政府)
  3.定期发布企业榜单。围绕新赛道和新兴产业领域,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区、重点开发区和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每年评选发布瞪羚(潜力)、独角兽(潜力)企业榜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初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初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实施“潜力瞪羚精准化服务”行动
  4.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组织商学院、服务机构、志愿专家等打造创业辅导团队,面向潜力瞪羚企业提供创始人培训、企业经营培训、人才管理培训等各类活动,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举办“创客中国”大赛,遴选优质创客团队和企业,吸引投融资机构赋能企业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5.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加大直接融资支持,推动天使基金、创业基金、CVC投资等支持参与潜力瞪羚创业项目早期投资。鼓励银行设立“创业贷”、“科创贷”、“信用贷”等专属产品,推动银行为潜力瞪羚企业开辟贷款绿色审批通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或全流程线上审批方式,实现快速审批放款。(上海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6.支持创新产品首用。支持潜力瞪羚企业及创新产品申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支持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首轮流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等政策,对潜力瞪羚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首发”应用场景。(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四、实施“瞪羚企业跨越式发展”行动
  7.加强股权融资支持。优化国有基金考核机制,提高容错率,推动各类基金加大对瞪羚企业的支持力度。搭建瞪羚企业与我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对接平台,畅通交流渠道。深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一步畅通退出渠道,吸引长期资本,加大对瞪羚等未上市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
  8.强化发展空间保障。聚焦瞪羚企业用房用地需求,鼓励产业园区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为瞪羚企业提供各类物业空间,支持企业打造“智造空间”。允许瞪羚企业的产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设置,同一用地主体的相邻多个产业用地,经产业、生态环境、安全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纳入详细规划后,可统筹平衡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进行集中设置,集中配建部分建筑量不能高于该地块产业主导用途建筑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
  9.鼓励加大有效投资。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程,由市级统筹解决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可按50年年期出让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支持瞪羚企业谋划储备一批超长期特别国债重大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实施“潜力独角兽创新引领”行动
  10.搭建研发创新平台。支持潜力独角兽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各类创新联合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11.加大技术升级支持。引导潜力独角兽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推动潜力独角兽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提升自身持续创新能力,前瞻布局颠覆性技术。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科委)
  12.促进产业协调发展。推动潜力独角兽企业与行业优质企业融通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向潜力独角兽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释放创新需求,鼓励优质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潜力独角兽企业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六、实施“独角兽企业价值跃迁”行动
  13.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将独角兽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库,研究推出独角兽企业上市服务举措,为独角兽企业上市募投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支持。持续举办未来产业之星大赛、“浦江之光”百家企业改制上市系列培训、上市沙龙等系列活动,开展独角兽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进行动态对接、精准服务,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诉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
  14.支持资源并购整合。支持独角兽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生态,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设立并购基金,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等融资支持。推动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企业跨国并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15.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发布服务企业“走出去”专业机构名录,为独角兽企业出海提供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人才培训、碳足迹管理等服务。对企业采购海外发展等专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独角兽企业为其员工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并提供申办便捷渠道。(市商务委、市贸促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外办)
  七、实施“全周期发展要素赋能”行动
  16.加强创新要素支持。支持高成长企业申报工业强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等产业专项,对高成长企业优质技改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持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数据、算力等创新资源,对企业租用我市调度算力开展大模型研发,最高支持核定租用算力合同金额的30%,最高支持400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17.加强人才要素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推荐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市级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域对于高成长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落户需求予以保障。保障高成长企业非沪籍人才自住购房需求。(市人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组织实施高成长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能力提升项目、专利导航赋能高成长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项目、促进高成长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申请专利授权时进入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通道。支持高成长企业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把高成长企业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提高高成长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能力。(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实施“营造高成长发展环境”行动
  19.强化培育服务实效。依托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全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定期考核各区高成长企业培育成效,考评结果与营商环境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挂钩。(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20.丰富创新资源供给。搭建政府、企业、产业园区、服务机构等协同对接平台,为企业对接技术研发、融资服务、人才政策、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创新资源。推动各区根据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征,提供针对性服务举措,突出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21.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布上海瞪羚(潜力)、独角兽(潜力)企业年度报告,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发展模式、创新成就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商务论坛、会展交流等多种渠道扩大企业影响,塑造企业品牌,促进价值提升,全面展示我市高成长企业创新发展的整体形象。(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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