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政法规
165ra4ls2rs7c
全文有效
2025-07-14
2025-07-14
1l3or9xpw4lch
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财金〔2025〕62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落实中央金融办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持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72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3〕89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20%。

  其中,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5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rn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rn-1、rn-2、rn-3、r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净资产收益率。

  二、《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30%;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50%;5年周期指标为“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20%。

  其中,3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5年周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cn为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cn-1、cn-2、cn-3、cn-4分别为前第1年、前第2年、前第3年、前第4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加强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匹配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权益投资比例,把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平衡,实现所有者权益稳定增长和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注重稳健经营,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完善内部中长期考核机制,加强投资组合管理,挖掘收益稳健、风险可控、具有升值潜力和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投资标的,努力增厚长期稳定收益,更好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压舱石”作用,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增强投资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交易管理和投后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自开展2025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始,按照《办法》及本通知执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  政  部 

  2025年7月2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