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人想方设法偷偷摸摸出口一种国家要征税的货物(铬铁),结果被深圳的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联手抓了个正着,不仅要补交巨额税款和罚款,还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一、案件核心:借壳出口偷税
(一)主角与动机
张某等人是真实货主,他们通过外贸订单获得了铬铁等「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货物。这类货物出口不仅不能退税,还需缴纳增值税。但张某等人不想缴税,于是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借用深圳 10 家空壳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试图掩盖真实交易。
(二)操作手法
张某没有用自己的公司老实报关缴税,而是找了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当中间人。中间人帮他找到了10家深圳的空壳公司(比如“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以他们的名义出口。也就是说,货物明明是张某的,却假装是那些深圳公司卖的。这样在出口环节,这些空壳公司就故意不申报、不缴纳国家规定要交的增值税等税款。
1.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无实际经营,无物流发票,甚至已「走逃失联」,仅作为虚假出口的「壳」。
2.资金异常:张某先支付高额费用给货代,货代扣除手续费后再转给空壳公司,转账备注为「借壳」,形成反向资金流。
正常来说,企业要出口货物时,自己可能不熟悉报关、订舱、运输等流程,就会找货代帮忙。货代帮企业办这些手续(比如向海关申报、联系运输工具、处理物流单据等),相当于提供了 “跑腿 + 专业服务”,企业自然要给货代支付服务费(比如报关费、运输代理费等)。而案例中,空壳公司不仅没给货代付服务费,反而从货代那里收到了钱,甚至转账备注直接写 “借壳”,这就完全反了。本质上,这里的 “钱” 不是服务费,而是张某(真实货主)通过货代,给空壳公司的 “借用名义费”—— 相当于花钱租了空壳公司的名字来出口货物,目的就是掩盖真实交易、逃避纳税。空壳企业收到钱后,通过隐蔽渠道回流到张某手中,完成洗钱。这种反向资金流,本身就是违法操作的明显证据。
3.绕道出口:货物本应在北方就近出口(因为铬铁又重又大,通常就近出口省钱),但张某选择以深圳空壳公司名义报关,因为深圳外贸企业多,容易用空壳公司掩盖真实货主身份,利用跨区域监管难度增加查处成本。
二、如何被发现?
(一)异常数据触发调查
深圳海关发现这 10 家企业异地出口铬铁金额激增,且运输成本与货物特性不符(铬铁体积大,绕道出口不划算),于是联合税务部门分析。
(二)大数据锁定漏洞
物流与申报缺失:空壳公司既无运输发票,也未申报增值税,明显异常。
资金链穿透:通过追踪转账记录,发现张某是资金源头,且空壳公司与货代的资金往来违背商业逻辑。
三、法律后果
(一)经济处罚
税务部门追缴增值税及附加 1.29 亿元、企业所得税 1.41 亿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税需支付高额利息。
(二)刑事追责
张某等人涉嫌走私(低报价格)、偷逃税款,货代涉嫌非法串联,目前均被进一步侦办。若构成犯罪,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
四、案件背后的政策逻辑
(一)为何限制「两高一资」出口?
这类货物污染大、能耗高,国家通过征税限制出口,推动高质量发展。例如,2007 年起对钢铁、焦炭等加征出口关税,2012 年明确铬铁等不适用退税政策。
小颖言税注:
2007 年 7 月 1 日全面取消 553 项产品退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联合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 号),明确自2007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553 项 “两高一资” 产品的出口退税。这些产品包括:高污染类:如皮革、部分化工产品(染料、农药等);高能耗类:如非合金铝制条杆、普碳焊管;资源性类:如盐、水泥、液化石油气、金属碳化物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另外,2020年3月20日后,除了出口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产品)货物外,其他没有特别要求的,征退税率一致。
(二)多部门联合打击
税务、海关、外汇等八部门协作,通过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如收网行动),穿透复杂交易链条,让隐蔽犯罪无所遁形。2023 年全国通过类似机制挽回出口退税损失 166 亿元,显示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五、对企业的警示
(一)合规经营是底线
借壳、虚开发票等手段看似「省钱」,实则可能导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信用和业务。例如,池州某回收站拆分收入避税,最终被追缴罚款超 300 万元。
(二)政策风险需警惕
国家对「两高一资」监管趋严,企业应主动了解出口政策,避免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原文:
深圳市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案件
时间:2025-04-01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借壳出口应征税货物偷税案件。
经查,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上述10户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骗享优惠、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
——还原真实货主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真相
时间:2025-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系列限制措施,对部分货物在出口环节征收增值税等税费。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借用他人空壳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却逃避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海关缉私、海关风控分局及外汇局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逃税案件。张某等作为真实货主,在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通过不法货运代理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款,税务部门对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货物出口舍近求远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对辖区出口企业开展态势分析,发现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深圳企业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金额激增,并将线索移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共同研判。
获取线索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开展初步分析,发现“事有蹊跷”:按照惯例,铬铁等货物重量大、体积大、运输成本高,相关出口企业为节约运输成本,一般选择就近报关出口。但在该案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出口地均在北方,却绕道千里之外,以深圳企业名义出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作为“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出口铬铁不仅不能退税,还需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开展分析发现,线索企业既无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嫌疑。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已走逃失联,空壳企业特征明显,企业状态与出口规模存在严重不符。究竟是谁幕后控制这些空壳企业,又是谁在大量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
资金链条牵出背后真相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10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这些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也是这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一般而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提供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并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但该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不仅没有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还反向收取了一定费用,这明显异常。
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检查人员查明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为张某等人,其付款账号开户行均在北方某市。在比对货物出口日期、转账记录后,发现10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费用。而后,由货运代理公司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向10户空壳企业及关联人员转账,转账摘要为“借壳”。
检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取证情况,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10户空壳企业为真实货主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作案工具。
隐匿幕后难逃恢恢法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海关缉私、外汇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展多部门联合收网行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在收网现场,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涉案嫌疑人,固定涉案电子资料,明确了张某等人作为真实货主隐匿幕后、通过不法货代借壳出口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据张某到案后供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依托“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的特点,在其中扮演了“掮客”的角色,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当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时,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串联,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10户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当被检查人员询问作案动机时,张某还供述称,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增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他们心存侥幸选择以与自己无关联关系的空壳企业名义出口。即使后续相关空壳企业被发现存在偷逃税款行为,由于不法货代在其中居中串联,发挥了“防火墙”作用,认为税务机关也难以追查到隐匿幕后的真实货主。张某等人对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10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9亿元、企业所得税1.41亿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出口应征税货物不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侦办中。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正依法进行行政和刑事的核查处理。
案例来源:明哥说税,小颖言税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