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询问,他们公司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账务处理时固定资产正常折旧,税法上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了,请问税会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在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核算吗?不核算有哪些影响?
显然,朋友所说,企业应当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早就废止了),那么不设置“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直接按照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核算即可。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注(1):上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依照税法计算,而“所得税费用”则依“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取数——这个顺序可不能混淆了。
注(2):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当然,如果并非小企业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虽为小企业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要基于税法、会计之差异,而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了。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或者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上面会计分录中:
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税率
附:哪些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且不包含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