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税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5-06-26
2025-06-26
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6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工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1号),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加力支持江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2025年)》

[附件下载]
 

附件

 

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1号)要求,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发挥“融资+融物”金融服务功能,加力支持江苏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含直接租赁转售后回租,以下统称“直租业务”)实施财政贴息。

(一)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两类标准的企业所发生的直租业务均可享受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

1.制造业企业。具体指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指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工商登记行业类别不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项下。

(二)贴息范围。

设备承租企业向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租赁公司”)承租设备,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享受一定比例财政贴息。外币购入的直租设备,须折算成人民币测算。

纳入贴息范围的租赁合同须同时符合合同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合同期限超过1年时参考5年期LPR)以及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超过8%两个要求。

(三)贴息原则。

1.比例固定。对于贴息项目给予年化2个百分点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分担50%。同一笔直租业务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利息。

省级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1%×(每段贴息期间的实际付息天数/365)。本金有变化的,须分段计算,加总贴息。

    2.上限控制。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分别测算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享受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以及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支持的,年度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3.加强联动。获得贴息的融资租赁项目,可同时申请省级出台的担保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仍可申报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等项目补助。

(四)贴息期限。

2025年起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直租业务可享受贴息支持。贴息政策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合同、贴息政策期间发生直租利息支出的,租赁公司按要求与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后,也可纳入贴息政策支持范围。

贴息政策暂定执行至2026年,如政策执行成效好,将视情况延长执行期限。

二、实施流程

(五)贴息项目认定。

1.确定租赁公司范围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名单。租赁公司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租赁公司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后,方可有序开展租赁贴息业务。

2.签订信用承诺书。租赁公司在开展贴息业务时,应要求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并须与企业以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在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助2个百分点利息。

3.租赁公司报送贴息项目。租赁公司自主开展直租业务,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贴息项目,根据贴息金额测算规则测算所需贴息资金,并报送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租赁公司提交贴息申请时,需同步提交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凭证、向承租方收款凭证等(格式详见附件3)。

4.监管部门汇总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租赁公司申请,加强贴息项目备案管理,及时归集贴息项目数据,并正式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六)贴息资金拨付。

1.财政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汇总报送的贴息项目清单及贴息金额,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对各租赁公司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将贴息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设区市(贴息项目按照承租企业工商登记地址进行分配),设区市根据贴息项目清单,结合省级统一部署规定,统筹做好贴息资金安排并按时拨付贴息资金。

2.租赁公司及时兑现贴息资金。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租企业,并将贴息资金兑付情况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三、强化服务监管

(七)加强“免申直达”。

贴息政策采取免企业申报方式,财政、租赁公司、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惠企服务意识,推动政策“免申直达”。各级财政、工信、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租赁公司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扩大企业知悉范围。

    (八)加强资金管理。

租赁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防范项目风险,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直租业务真实发生、贴息资金数据准确、政策执行符合规范。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对租赁公司指导和监管。租赁公司和承租方不得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不得变相融资或新增隐债。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各方积极配合开展省级抽查工作,如发现违规开展直租业务或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取消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政策咨询: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025—83633103;

          省委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一处,025—83338095;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025—69652839;         

          江苏金融监管局非银机构监管处,025—84090652。

 

附件:1.租赁公司承诺书

      2.企业信用承诺书

      3.××租赁公司关于申请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

        息资金的报告


附件1

租赁公司承诺书

 

根据《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我司符合各项工作要求,自愿参与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工作。承诺如下:

第一条  我司对在江苏省内实施的制造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提供融资租赁支持。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求企业同步签订信用承诺,避免出现虚构租赁资产、项目信息造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

第二条  我司具备相关制度支撑,能够确保完成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工作各项任务。安排专人(姓名      ,部门       ,手机      ,邮箱    )负责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如有人员岗位变动,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省委金融办或江苏金融监管局)说明,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第三条  落实审核责任,按市场化原则严格把关融资租赁业务申请。按照贴息资金申请要求,筛选把关贴息项目,按照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凭证等佐证材料,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加盖我司公章)。

第四条  严格规范基础台账资料管理,避免关键信息填报错误,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条  加强承租企业租后跟踪管理,对承租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融资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担保等进行日常监督,防止各类违规现象出现。

第六条  对于承租企业存在套取贴息资金,或不配合我司租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经营情况变动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等其他行为),我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贴息资金请拨付至我司以下收款账户(账户名_______,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我司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实行专账管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跟踪监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自觉接受省财政厅、金融监管部门、省工信厅以及审计厅等部门监督检查。推进贴息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时,自动退出试点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公章): ________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工商登记

行业类别

 

专精特新

企业级别

¨国家级

¨省级

企业所在地

 

租赁设备总额

万元

企业承诺:

1. 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未修复的失信行为。

2. 相关材料据实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报告(如有)与实际完全符合,对重大不符事项已作出披露。

4.不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情况。不变相融资、不新增隐债。

企业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取消享受贴息政策资格,退回财政贴息资金,同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项目责任人:(签名)

 

                          日期:

 


附件3

××租赁公司关于申请江苏省制造业

融资租赁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

(参考模板)

金融监管部门(省委金融办或江苏金融监管局):

根据《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我司申请2025年江苏省制造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资金_____万元,有关情况如下:

2025年,我司加强对接、优化服务,已经累计与____个经营主体签订了____个直接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____万元,其中设备购置本金____万元。合同租息率区间从____到____,平均租息率____;合同年化内部收益率(IRR)区间从____到____,平均IRR____。

根据贴息比例等条件,经测算,我司申请贴息资金____万元,对应融资租赁业务共____笔、设备购置本金____万元。汇总表和明细资料详见附件。

    特此报告。

    (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租赁公司(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