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务分析】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以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类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人合伙人是根据合伙企业应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而不是按实际分配的收益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案例】
法人合伙人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来源于合伙企业应分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例子:2021年10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与几个自然人成立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合计认缴出资1亿元,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比为70%,合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
2024年合伙企业实现所得1000万元,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收益。根据合伙协议,A公司应分回700万元,因而,其当年所得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
合伙企业当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500万元,法人合伙人收到分配款35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当年投资收益,由于该所得在以前年度已缴过企业所得税,因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A公司《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