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上海财税法规
165ap8quev0uy
全文有效
2025-06-13
2025-06-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举办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的通知
沪财会〔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的通知》(财会〔2025〕11号)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新修改会计法宣传贯彻实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素养,扩大财会法律法规知晓度、普及率和覆盖面,结合本市“会计改革发展与会计法治”宣传教育月,以及本市《会计法》演讲大赛活动,经研究决定举办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竞赛由市财政局主办。为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竞赛主题、方案、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审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辖区或本行业竞赛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财会知识。其中,政治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章党规等为主;财会知识以新修改会计法及财会监督、会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兼顾财政会计前沿热点、会计改革发展历程等其他相关知识(参阅文件目录见附件1)。
  三、竞赛安排
  本次会计知识竞赛包括初赛、复赛、半决赛和决赛,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单位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赛
  1.初赛时间。初赛将于2025年7月1日至7月10日举办。
  2.参赛人员。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均可参赛。上述财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财会教学人员、财会科研人员、财会专业学生以及与财会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等。
  3.初赛形式。初赛以网络海选自愿形式开展。参赛人员须通过报名2025年度继续教育(60学分及以上)方式参加本次知识竞赛初赛。参赛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本市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初赛:东奥会计在线(https://shanghai.dongao.cn)、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https://ce2.esnai.net/c/accshanghai)、正保会计网校(https://jxjy.chinaacc.com/shs)、中税网(https://kj.taxchina.com/shanghai)。初赛答题不受时间限制,答题完毕后,系统自动评定并即时显示答题成绩。参赛人员在选择生成成绩单前可多次答题;生成成绩单后不能再答题,成绩单将以历史最高答题分数作为最终成绩。
  4.初赛成果。初赛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参赛人员视同完成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60学分;初赛成绩前100名人员进入复赛,参加复赛视同完成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上完成信息采集。
  (二)复赛
  1.复赛时间。市财政局将于2025年7月26日组织开展复赛。
  2.参赛人员。包括网络海选前100名人员,本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和优秀会计人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遴选推荐的参赛人员,请各部门和单位及时填妥《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复赛推荐表》(详见附件2),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3.复赛形式。复赛以机考形式开展,所有参赛人员在同一时间答题。参赛人员在考前登录网页(网址另行通知)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复赛。
  4.复赛成果。按照复赛笔试成绩排定名次,前100名人员参加半决赛,且可抵免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半决赛
  1.半决赛时间。市财政局将于2025年8月组织开展半决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参赛人员。复赛成绩前100名人员。
  3.半决赛形式。半决赛以笔试形式开展,所有参赛人员在同一时间答题。
  4.半决赛成果。按照半决赛笔试成绩排定名次,前10名人员参加决赛。
  (四)决赛
  1.决赛时间。市财政局将于2025年8月组织开展决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参赛人员。半决赛成绩前10名人员。
  3.决赛形式。决赛以口试形式开展。
  4.决赛成果。综合考虑半决赛笔试成绩和决赛口试成绩,计算决赛总成绩,择优4名选手(3名正式参赛和1名预备参赛)组成上海代表队赴京参加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
  四、奖励设置
  (一)组织奖
  对组织开展本次竞赛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部门和单位颁发组织奖。
  (二)个人奖
  1.初赛设优胜奖100名。
  2.复赛设一等奖2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
  3.决赛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同时将半决赛和决赛结果作为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和上海优秀会计人才选拔笔试的加分项目。
  初赛、复赛和决赛获奖选手由市财政局颁发获奖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竞赛的重要意义,将举办竞赛作为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推动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部门、本辖区或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可借助专业机构力量遴选推荐优秀会计人员参加复赛等相关工作,确保竞赛有序高效。
  (二)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发动相关人员积极参赛,营造浓厚的“比学赶超”参赛氛围,扩大覆盖面,提升普法效果。
  (三)严守纪律
  本次竞赛不属于评比表彰活动范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竞赛名义收费、搭车收费或开展任何营利活动。各单位要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节俭办赛”,严格落实财经纪律、预算管理等各项要求。
  联系人:胡前广021-54679568转17043
  林菊红021-54679568转17042
  邮箱:kjczw2019@163.com
  附件:
  1.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参阅文件目录
  2.2025年上海市会计知识竞赛复赛推荐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rar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