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三个事项进行规范,解决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持续趋同。本栏目将分期对解释16号的内容与实务应用进行分析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本期
内容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一、几个要点
(一)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
解释16号指出该项交易会产生资产和负债,而该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实务中出现的情形,解释16号将该项交易主要界定为以下两种情况(本文着重解读第1种交易):1.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2. 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
(二)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可豁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初始确认豁免条款),即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可以豁免确认递延所得税: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在一项并非属于企业合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利润,产生金额不等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中,如果不考虑初始确认豁免,则企业将确认金额不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两者的差额,则可能需要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但是,这种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并不合理,将降低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二)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情形
上述初始确认豁免条款未明确初始确认资产和负债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等额。而在一项并非属于企业合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利润,但产生相等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中,如果不考虑初始确认豁免,则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将确认金额相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金额相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不会导致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调整。因此,解释16号作出澄清,如果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而应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现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租赁交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根据新租赁准则,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承租人均应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租赁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使用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解释16号发布之前,对于承租人初始确认金额相等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租赁交易,实务中有些企业认为满足所得税准则的上述初始确认豁免条款,承租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也有些企业认为不满足初始确认豁免条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此,实务中存在不一致的做法。而采用初始确认豁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企业,在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由于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财务费用前多后少,而且租金支付期与使用权资产摊销期也可能不匹配,所以会计上各期使用权资产摊销费用与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财务费用之和,与税务上可以按期扣除的租金支出往往存在时间差,涉及纳税调增和调减。实务中,对于这部分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产生相等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中,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过程中均就该等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减少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发生错配的情形。
三、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2021年5月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以下简称IAS12),修订后的IAS12缩小了初始确认豁免递延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企业对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修订后的IAS12,承租人初始确认金额相等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将不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条款,承租人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解释16号的发布解决了实务中对与租赁等交易相关的,初始确认时可能会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同时也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
四、施行中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解释16号,“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实务应用中,企业可能会碰到下列两个问题:(一)企业在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时,是否应考虑可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问题;(二)当金额相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金额不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两者之间的差异应怎么处理?解释16号并未明确规定这两点。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仍应满足所得税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即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针对第二个问题,能否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亦或按孰低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个有待进一步探讨,也期待准则制定部门予以明确。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规定及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CAS37)应用指南指出,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根据该规定,发行方分配股利时,按应分配给权益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股利,从而减少所有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因此,发行方对分类为权益工具而支付的相关股利通常不存在税会差异。然而,对于某些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部分永续债可能会存在税会差异。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指出,当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这里所指的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根据准则规定,发行方将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而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会产生所得税影响。不过,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按照《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如果永续债能满足5条及以上条件,是否还能分类为权益工具?上述条件表明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实质更接近于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所得税准则的年度改进
2017 年 12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以下简称IAS12)涉及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支付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进行了年度改进。
(一)改进缘由
IASB曾收到关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支出的所得税影响的咨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具体包括:1.修改前第52B段内容(改进后为57A段)应用要求是否仅用于52A段所描述的情形,即针对已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的利润存在不同的税率的情形?还是适用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分配利润的所有情形?2.发行方应确认的所得税影响是进损益还是进权益?
(二)应用范围
改进后的IAS12第57A段明确,当主体确认一项应付股利的负债时,应确认股利的所得税影响。IASB认为,将确认股利的所得税影响与引起该所得税影响的原因相结合会得出武断的结果,并且在不同主权国家缺乏可比性。例如,仅确认由于不同税率引起的所得税影响,而不确认因税前扣除规定不同而引起的所得税影响就不合理。不同主权国家可能制定不同的征税方法或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信息使用者关注的是税收影响结果,而不是税收机制。因此,理事会决定,主体应确认所有支付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而不仅限于52A段所描述的因税率不同导致的所得税影响情形。
当然,上述决定并不意味着主体应确认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所有支付的所得税影响,而仅应用于当主体决定向权益工具持有者分配利润,即确认应付股利负债时确认所得税影响。
(三) 所得税影响进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既然股利分配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那么因利润分配引起的所得税影响自然也该进权益。IASB认为,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与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过去交易或事项相挂钩,应当采用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方式一致的原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权益。
根据IAS12第58段到68C的规定可以得知,当期或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除非导致税收的交易或事项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事项主要包括:1.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重新估值导致的账面价值变化;2.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形成的汇率差异;而直接计入权益的事项主要包括:1.因会计政策变化追溯调整或差错更正导致的期初留存收益调整;2.复合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权益成分的金额。
三、解释第16号的主要内容与施行
(一)主要内容
解释第 16 号对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保持了与IAS12的趋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如果按照CAS37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如永续债等),而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所得税影响是进损益还是进权益取于用于分配股利的利润来源,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二)生效与衔接
《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旧衔接根据应付股利确认的时间采取不同的规定。

(三)施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企业可供向权益工具持有者分配的利润等于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再减去提取的各种法定公积金或储备金。结合我国实务,所分配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最常见的应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到留存收益。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分析用于分配的利润的交易或事项,对于既有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又有以前确认在损益的事项,企业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如何明确区分所得税影响是进当期损益还是进所有者权益,是按先进先出法,还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可能是实务操作中将遇到的问题。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主要区别
实务中常见的股份支付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获取职工的服务而以权益工具为对价直接支付给职工,或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支付给职工。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具有不可避免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结算日权益工具的现金支出额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确认一项权益即资本公积,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资本公积。
无论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均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负债账面价值以最佳估计的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乘以其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的公允价值。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金额会受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等待期结束后重新计量负债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可以理解为企业与职工在授予日签订合约,职工以其人力资源出资换取企业的权益工具,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就已确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需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金额不受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影响。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要点
如上文所述,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企业而言是增加一项负债,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企业而言是增加一项权益。如果企业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进行修改后转换成权益结算的股付支付,该事项可以理解为企业以权益工具结算了原先确认的负债,即应终止确认原已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新确认一项资本公积。修改后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要点包括以下几点:(1)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2)等待期;(3)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4)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新确认资本公积账面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上述要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表所示:

【注】
解释16号未明确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项目,笔者认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项目与修改后的股付支付是否存在等待期有关。如果修改后的股份支付不存在等待期,视同职工在修改日立即可行权,企业用权益工具结算了已确认的负债,已确认负债按照结算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如果存在等待期,则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二)适用范围
除了在等待期内将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外,解释16号的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 修改发生在原等待期结束后;2. 授予一项新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用于替代已取消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三、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源自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股份支付应用案例——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一)案例背景
2×21 年初,A 公司向其 500 名中层以上职工每人授予 100 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工从 2×21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 4 年即可按照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A 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 2×21 年末和 2×22 年末的公允价值分别为 10 元和 12 元。2×22 年 12 月 31 日,A 公司将向职工授予 100 份现金股票增值权修改为授予 100 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工从 2×23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 3 年,即可以每股 5 元购买 100 股 A 公司股票。每份期权在 2×22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为 16 元。A公司预计所有的职工都将在服务期限内提供服务。假设 A 公司 500 名职工都在2×25 年 12 月 31 日行权,股份面值为 1 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结合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该案例的主要会计处理要点分析说明如下:

【注】
管理费用的金额也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笔分录计算的管理费用金额之和:
① 2X22年12月31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为100 × 500 × 12 × 2/4 - 125,000 = 175,000元;会计分录为:

② 2X22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300,000元(125,000+175,000)与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320,000元的差额20,000元;

四、生效及衔接
解释16号规定的生效日及衔接规定如下表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