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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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无真实业务过票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予追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5-06-1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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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5〕9号

******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二稽处〔2025〕9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与***新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合计10907999.98元,税额合计1418040.02元,价税合计12326040.00元,进项税额已于当月认证并抵扣。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该笔业务为虚假业务。

你公司于2022年5月向***煤炭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合计5449041.45元,税额合计708375.35元,价税合计6157416.80元;于2022年4月向***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497345元,税额合计584655元,价税合计5082000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你公司销售业务均为虚假业务。相关证据资料如下:

1、***公安局***分局起诉意见书

2、许某讯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取得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以“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应做追缴税款处理,仅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定性并移送公安机关,故对你公司不作追缴税款的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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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纯粹的开票公司,抵扣的进项税和申报的销项税都是虚假的,没有真实的应税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应产生增值税,我是赞同的。

之所以在实践中会有人有异议,主要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的公告的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其虚开的销项已经申报了,但其取得的虚假的进项票不定抵扣进项税,应转出。如果转出进项,则该开票公司就会面临大额的应缴增值税,这样处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又是相悖的。

实务中如何解决这样的悖论,肯定是各地有各地的倾向性意见,难以统一,按当地的执行口径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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