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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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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94c6acdd3b42d7b3c9f6af11911f59

国际货代业务是否免税

留言时间:2019-12-1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国际货代在国内启运港口代垫的码头操作、单证、封签、港建费等港口杂费是否属于免税范畴,原先税务总局的2014715日发布的税务新闻有提到相关港口业务手续也属免税 内容见附件,但是深圳税务12366热线说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不属于免税,请帮忙答复,谢谢

附件

税务总局关于免税.pn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不属于免税范畴。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51日起,财税〔2013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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