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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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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6-10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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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科字〔2025〕63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展壮大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不含2023年、2024年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2年经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同时,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集中受理各市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
  各市科技部门需在每批集中受理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完成当批次企业审核推荐,并统筹做好组织申报工作,避免过度集中。企业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准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信息,审核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网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行无纸化方式,企业在“高企认定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并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
  1.申报材料审核。各市科技部门按要求对所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4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2.违规行为审查。各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出具意见。
  3.现场实地核查。各市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2),要重点核查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汇总推荐上报。各市科技部门对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通过“高企认定工作网”进行推荐上报,并汇总所属地企业情况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请简要说明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认定办。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高企认定管理服务。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部门强化政策宣贯,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多种媒介,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深入理解高企认定政策,精准把握申报条件,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查流程要求,快速响应企业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是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企业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资格申报后的资料留存备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整留存认定申请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支付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要留存备查。中介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选择省内的一个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向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声明书》(见附件3);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将在“高企认定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各市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审核。提醒广大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举报。任何假借科技部门名义向企业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强化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五)按时报送材料。各市科技部门应于省认定办分批集中受理的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所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5)(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四份)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PDF版、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送省认定办,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工信、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 中介机构声明书
  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5.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相关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docx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x    
3. 中介机构声明书.docx    
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x    
5.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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