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而对于某些“非法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第一条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注(1):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合伙企业,本身并非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亏损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此处之“亏损”,乃是指的税法口径,而非“会计”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
比如,种植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再比如,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税法优惠项目较多,文章不便一一列举;读者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项目、实际情况等,自行查阅税法并据实适用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亏损企业或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也需要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另外,有些单位、组织虽未冠名“企业”,但若取得应税收入,则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