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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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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22
2025-05-22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为做好2024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国别报告申报相关内容
  1.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的填报注意事项
  (1)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并简单加总。
  (2)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3.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方式
  为更加方便、快捷,建议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六)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8443/),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2016版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
  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5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5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税务风险提醒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五)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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