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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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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5-13
2025-05-13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川注协〔2025〕39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来源: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5年4月9日民政厅核准生效,现予印发。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ichu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四川地区注册会计师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即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财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教育会员及从业人员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行业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实施四川省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根据本章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申请。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执业会员理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近五年内本人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
  (四)自觉、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协调与政府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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