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修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其实未必能够符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个前置条件。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修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其实未必能够符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个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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