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财税法规
67elw3x69b8r
全文有效
2025-05-26
2025-05-26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注协〔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3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函〔2024〕428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自治区财政厅于2024年7月至9月,联合开展了辖区内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根据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64家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主要对被检查事务所2023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共抽选业务报告320份,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等突出问题,检查内容重点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同时对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问题予以关注。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一些历史顽疾依然存在,被检查事务所普遍存在执业风险控制体系薄弱、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或流于形式
  大部分事务所更加关注账项审计,注重账账、账表核对,忽略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对财务报表数据间勾稽关系合理性分析不足,缺乏风险导向审计思维逻辑。
  部分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不适当或未得到有效执行,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事务所未及时根据执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新执业标准、工作底稿、业务报告、管理层声明书等。
  大部分事务所未及时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予以必要的关注,对明显不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且未考虑该行为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项目质量方面的问题
  1.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风险评估方面,未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具体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正确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对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制定下一步应对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缺乏了解过程证据及相关底稿记录,未形成有效结论及应对措施。
  实质性程序方面,一是未对银行存款、往来账项等实施函证程序,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亦未实施替代程序或实施不充分,如对未收到回函的往来账项执行替代程序,仅记录了账项发生额及余额,未获取和记录相应合同、协议并结合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及期后收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未在底稿中记录订单、发票等业务发生的支持性文件详细信息。二是对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未实施监盘或监盘程序不规范,如存货监盘未关注监盘日与审计基准日差异是否属于正常变动,未核验资产所有权,未关注资产租赁、抵押、担保情况及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三是对收入、成本、税费、长期股权投资等缺乏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取得重要的合同、协议、纳税申报表等支持性文件,未关注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是否正确,数据间勾稽关系是否合理等;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政策未进行充分关注,未对折旧摊销金额进行分析性复核和验算;往来项目未进行账龄分析,未关注长期挂账原因,未考虑是否存在减值损失。
  2.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检查中发现,不少事务所对审计中发现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大额无明细暂估预付款项、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大额现金收支行为等事项的异常情况及异常数据未予以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3.部分专项审计项目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或实施不到位;检查记录不完整,缺少必要工作底稿,底稿数据、审计结论之间缺乏逻辑关系;对取得的证据资料缺乏分析过程记录,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报告正文内容描述不规范,专业术语使用不恰当。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束后,按照联合检查审理机制,召开联合审理会议、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等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对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过程存在严重缺陷的10家事务所及22名注册会计师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
  1.对鄂尔多斯市兴原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刘迎春(证书编号152800010008)、贾嘉(证书编号610100473001)予以暂停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2.对内蒙古顺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慧婕(证书编号110004400008)、李月娥(证书编号110001610134)予以暂停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3.对包头钢信睿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江(证书编号150200100116)、和萍(证书编号150200100114)予以暂停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4.对内蒙古诚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宋林华(证书编号150400060054)、徐亚欣(证书编号150400060053)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楚学芬(证书编号15040006005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对赤峰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曲建(证书编号150400210174)、宫春杰(证书编号150400210170)予以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6.对赤峰市企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晓峰(证书编号150400090070)、张秀芝(证书编号150400050160)予以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7.对内蒙古誉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李炳申(证书编号150000100121)、孙云(证书编号15000024032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8.对包头市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汪桂风(证书编号150200080090)、苏建忠(证书编号150200090115)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9.对呼和浩特市英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朱国芳(证书编号150000040056)、亢月娥(证书编号150000160167)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对内蒙古中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曹秀清(证书编号150000200383)、方群(证书编号151500590001)、张利娟(证书编号150100040246)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自律惩戒,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缺陷的5家事务所及13名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经协会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协会给予自律惩戒。
  1.对巴彦淖尔市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石庭荣(证书编号150000260411)、刘东勇(证书编号150000260406)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2.对赤峰久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明(证书编号150400170183)、韩呈明(证书编号150400170126)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3.对赤峰德信恒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平(证书编号150400210173)、付锦霞(证书编号150400120087)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4.对内蒙古德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田树森(证书编号150400300183)、王瑞良(证书编号151500210001)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5.对1家事务所及5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的自律惩戒。
  (三)自律处理,协会向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及执行方面存在缺陷,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予以行业自律惩戒的20家事务所制发了警示函,27家事务所制发了整改通知书。
  对于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全区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加强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治理,高质量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
  协会将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要求,与自治区财政厅强化财会监督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自律监督,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16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