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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税法规
ljki71wtdo5t
全文有效
2025-05-21
2025-05-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财税函〔2025〕614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格认定的职责权限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的资格认定权限,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下简称“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下简称“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一是免税资格认定按登记层级分级办理。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税务局受理申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同级税务部门受理申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免税资格有效期5年。二是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统一认定。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并发布公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
  二、规范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时限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时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规范开展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免税资格有效期监管。原则上每年分两批次集中开展免税资格认定工作。非营利组织如需办理免税资格到期后复审或首次申请免税资格,应于6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审核(复审)材料,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并发布公告。对于免税资格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获取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格失效后可申请重新认定(财税〔2018〕13号第六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除外),认定通过的,不影响其当年继续享受免税资格,认定未通过或未重新申请的,当年不再享受免税资格。
  (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时限。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与免税资格认定同步进行,原则上每年分两批次集中开展。相关社会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交审核材料。省民政厅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确定捐赠税前扣除名单,并分别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发布公告。对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将于7月31日或12月31日前,联合发布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申请重新认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得重新确认的情形除外),当年认定通过的,不影响其当年继续享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未通过或未重新申请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失效。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资格认定结果运用。一是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将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明确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各级税务、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免税资格政策的解读、宣传和指导,增强非营利组织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按时申报纳税意识。对未获取免税资格或免税资格失效的,要引导非营利组织依法申报纳税。对未获取免税资格或免税资格失效后,仍将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欠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二是对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企业或个人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被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财政厅将终止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二)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结合当地实际优化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及时做好联合审核和名单发布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纳税申报等信息,做好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免税资格、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条件的,依法依规追缴税款;省民政厅将对扣除资格条件审查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不予通过初审,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节点时限妥善安排年审、评估等相关工作,督促各级社会组织及时参加年检、评估,确保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时间的通知》(吉财税〔2018〕22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8〕228号)第二条关于申请时间的规定、《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第五条第(六)项关于材料报送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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