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5-04-10
2025-04-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 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税函〔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福建省各设区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

  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请做好2025年第一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的函》(闽职转办函﹝2025﹞1号),按照福建省特色重点事项责任分工,由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配合,统筹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上线运行工作,为高标准推动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日益频繁,台胞在大陆投资、就业、生活涉及的税费业务办理需求不断增长,我省积极探索两岸税费服务便利化举措,通过“台胞专窗”“部门联办”等模式,为台胞台企提供高频税费业务集成服务。但当前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两岸政策有差异。两岸课征税率、办税期限等各不相同,台胞台企缺乏专业咨询渠道,来闽前对大陆政策咨询平均耗时超三个月,增加了来闽干事创业的顾虑。二是沟通交流有障碍。两岸生活环境和用语有很大差异,沟通存在障碍。三是办事程序有堵点。涉台税费业务办理流程涉及部门多,环节繁,台胞台企对便捷办理的需求愈发迫切。同时,大陆商品物美价廉,深受返台旅客喜爱,也对优化退税流程提出更高要求。
  二、总体设想
  (一)服务对象
  主要服务对象为来闽台胞、台资企业及两岸跨境交易主体。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深化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依托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实现面向台胞、台资企业提供开业“税先服”、一企一策(平潭)、税务系统两证互认、个税税负差额补贴“免申即享”(平潭),税收申报缴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一站式退抵税、发票使用,社保申报缴纳、医保申报缴纳、开具缴费证明,离境退税(个人)、清税申报等13个事项的集成化办理。
  厦门地区的两岸税费“一件事”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推动相关工作,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在厦门地区上线运行。
  (三)预期成效
  通过优化升级服务、业务事项集成,让台胞台企“登录一个网页,填报一次信息”,一站式完成跨境开办、税费申报、缴纳、退税、证明开具、清税申报等全生命周期税费业务办理,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一网查看”,实现支持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提升台胞、台企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三、建设方案
  (一)税务系统两证互认。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居住证)两证关联,包含实名身份认证、通行证和居住证两证关联,涉及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由省税务局配合省大数据集团梳理业务流程和对接标准后在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并为两岸税费门户提供证件切换路由功能。
  (二)开业“税先服”等12个事项。由省税务局建设两岸税费门户,集成全部12个事项。门户与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单点登录对接后,提供页面接入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证件切换功能路由,两岸税费门户集成证件切换功能。用户在集成化办理平台点击切换功能后跳转到政务服务平台已登录的证件选择功能页面,选择证件进入到两岸税费门户。台胞、台企通过两岸税费门户办理业务,点击具体功能时,门户收集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信息(业务事项名称、点击时间、办理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并推送给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汇聚办件信息。门户内12个事项分3种类型进行集成。
  1.开业“税先服”、一企一策(平潭)个税税负差额补贴“免申即享”、离境退税(个人)。由省税务局提供页面以嵌套方式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各事项内容根据两岸涉税政策变动实时调整。
  2.税收申报缴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一站式退抵税、发票使用、清税申报。涉及税务总局统推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和可信身份平台纳税人端,由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与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单点登录对接,身份互认完成后,根据功能编号重定向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具体的功能页面。
  3.开具缴费证明、社保申报缴纳、医保申报缴纳。涉及税务总局统推的可信身份平台纳税人端和福建税务自建系统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由可信身份平台纳税人端完成与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单点登录对接,身份互认完成后,根据功能编号重定向到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的具体功能页面。
  四、职责分工
  两岸税费“一件事”由省税务局牵头自建,省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省大数据集团等单位配合推进。
  (一)标准重塑、流程再造。由省税务局、大数据集团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完成税务系统两证互认、门户集成等,省人社厅、医保局配合实现接口调用或数据共享,省公安厅配合提供两证信息核验比对,无需单独开展业务梳理及标准重塑等工作。(完成时间:3月15日)
  (二)编制“一件事”服务指南。由省税务局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梳理、编制两岸税费“一件事”服务指南,由省大数据集团配合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为台胞、台企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指南。(完成时间:4月30日)
  (三)系统开发对接。由省税务局、大数据集团,按照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可信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集成化办理平台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对接,完成办件数据、好差评数据等汇聚任务。(完成时间:5月31日)
  (四)测试培训与上线试运行。由省税务局配合省大数据集团,明确试行期间的问题处置机制,搭建两岸税费“一件事”全流程需具备的测试环境、配置完善测试账号。测试业务办理成效,反馈存在问题,做好公共服务指导,优化公共能力支撑效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两岸税费“一件事”线下服务模式,提供线下宣传、咨询、引导、代办等服务。(完成时间:7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职转办统一部署,健全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大数据集团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指定业务和技术骨干组建两岸税费“一件事”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专班会议、微信工作群等方式,有序推进两岸税费“一件事”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积极会同省大数据集团收集改造费用明细清单,“一件事”的改造费用统一纳入2026年省级政务信息化公共平台运维服务费用,涉及各地市改造的费用由各市级财政保障。厦门地区,由厦门市财政保障。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职转办,多形式、多渠道做好两岸税费“一件事”的宣传引导,持续做好服务推广,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便利。要加强系统内部业务培训,着重加大对基层窗口人员培训力度,大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