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交易对外支付有哪些难题?税局官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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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公众号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申报和纳税吗?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与实际对外支付金额大小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要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境外单位派员来华提供技术服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是个人,我的孩子在境外留学,下个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账户支付学费8万美元,需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4.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境外机构支付佣金,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5.我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上个月派遣了境内员工前往境外参加商品展销会,过程中向境外支付的差旅费、参展费等费用,单笔支付均超过5万美元,这种情形我司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6.我司是一家境内机构,聘请境外的个人律师为我司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事后向该律师提供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这种业务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支付方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对方如在境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情形的,需要在其开具劳务发票时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
7.我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与境外签署合同,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备案金额标准为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8.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不发放纳税编码,目前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必录,我应当如何填写完成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
在进行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时,优先填写该企业在境外的纳税编码,若所在国不发放纳税编码,可填写该企业在当地的注册号(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企业或实体设立时会发放注册号)。
9.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来得及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同时,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