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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解析财务报表项目—固定资产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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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聊一聊【固定资产】涉税风险!

一、固定资产余额增加

1、固定资产来源渠道涉税分析

如果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年末与年初相比大幅增加,而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现金流出很少,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除了用货币资金购买,还存在着接受投资、评估增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等来源渠道。因为不同的来源渠道有不同的涉税问题,这时可以通过报表的勾稽关系和固定资产的对应账户落实其中的问题。

(1)接受投资

勾稽关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 0 或者金额很小。

检查明细账:固定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涉税风险: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其在投资方原有的计税基础,会计上如果根据会计规定按照评估以后的价值入账,则会形成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的情况,会使企业后续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一致。

是否纳税调整: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2)评估增值

勾稽关系:资本公积大幅增加。

检查明细账:资本公积。

涉税风险:一般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改制过程中,评估增值不缴纳所得税,但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

是否纳税调整:关注所得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3)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

勾稽关系:长期应付款大幅增加。

涉税风险:会计上考虑时间价值,固定资产采用现值计量,而税法上是不考虑时间价值的,由此会造成取得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不一致,进而会造成固定资产后续折旧的调整。税法上,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是否纳税调整:所得税申报表。

【案例】2018年12月28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购入一条生产线,估计使用年限为3年。2019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60万元。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万元。A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

解析:

会计处理:按现值每年折旧862366.67,按照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

税务处理:由于该资产的实际使用期为三年,而且租赁期满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因此不留残值,折旧期为三年,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3010000/3=1003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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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处理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盘盈

涉税风险:固定资产盘盈在税法上作为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否纳税调整:要检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11 行“(九)其他”是否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申报了其他收入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要注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与税法一致。

  2.注意固定资产的变动及各税种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如果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年末比年初大幅增加,一定要了解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这时可以先通过本期《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的「资产原值」与上期比较,了解具体增加的是什么类别的固定资产,然后再结合其他税种申报表审核勾稽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原值本期比上期增加,可以先结合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关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本期与上期相比是否增加,并进一步结合相关税源明细表进行具体分析,关注企业是否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

二、固定资产余额大幅减少

勾稽关系:固定资产账户余额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很小或者没有。

检查明细账: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

涉税风险1: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应关注企业报废毁损的是什么样的资产,如果是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这些固定资产产生的废品在市场上随时可以变现,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处理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入,应进一步检查企业是否可能存在隐瞒残值收入的问题。

涉税风险 2:应注意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是否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涉税风险 3:对于投资、抵债、捐赠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于不是销售业务,现金流量表中没有现金流入也是正常的,但是要注意由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还有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要注意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是否正确,这一部分处理与存货的视同销售业务类似。

三、分析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的影响

勾稽关系1:固定资产大幅增加,营业收入没有大幅增加。

涉税风险1:如果增加的是生产用的固定资产,一定要进一步落实它是什么时候投入使用的,估算大概的新增产能,进一步结合产品的库存,推测产品收入规模是否合适,以及企业是否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

勾稽关系 2:固定资产变动不大,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增值税税负低,或者有出口退税的情况。

涉税风险 2:产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注意企业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按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因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导致账面价值不断减少,但由于该项资产的税法折旧为零,其计税基础仍以初始成本确定,在固定资产转让或者报废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前期会计折旧及减值准备调增的金额,在转让或报废时一次性纳税调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二、折旧基数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差异除上述外,还应关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差异:
1.会计处理。应计提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税务处理。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是不变的,采取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以初始计税基础扣除税法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基数;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基数为初始计税基础减去已扣除的折旧额。

 

 

 

三、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1.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调减时该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项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税务处理。

(1)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期限。

(2)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一般计算税法折旧的预计净残值与会计上保持一致。

 

 

 

四、折旧方法的差异
1.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额由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决定,应当分别计算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企业实际计提的折旧与当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的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例如: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由此可见,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折旧额减少了当期利润,而期末库存产成品成本中包含生产设备的折旧额,只有在实际销售时才会减少会计利润额。在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时,不对会计折旧按固定资产用途进行分解,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制造费用,只要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照税法折旧扣除。

 

如果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经营无关等)、折旧基数(减值准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持有待售)不符合税法规定,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对折旧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用「累计折旧」年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年初余额除以固定资产的平均原值计算本期的综合折旧率,如果本期的综合折旧率与以前年度相比或与同行业相比大幅上升,则企业有可能存在多计折旧的问题。

折旧的计提时点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而不是取得发票的当月,要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折旧的计提时点来减少税收。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

案例1:

某企业在2024年6月购置了一台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500万元,会计上按照10年计提折旧,且无预计净残值,该企业选择在购入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何填报?

分析:

账载金额:资产原值:500万元

本年折旧、摊销额:500/(10*12)*6=25万元

累计折旧、摊销额:25万元

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500万元

税收折旧、摊销额:500万元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500/(10*12)*6=25万元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500-25=475万元

累计折旧、摊销额:50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25-500=-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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