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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指引有关电力行业的概述的一部分。由于电力行业篇对电力行业的描述非常详细,篇幅也比较长,所以,概况老戴也分两期分享。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指引有关电力行业的财务核算特点和特殊税收政策的描述。
一、财务核算特点
电力行业以每一个发电厂或热电厂为成本核算单位。电力产品,热力产品按品种法核算。根据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生产成本下设置火电生产成本,水电生产成本,风电生产成本,核电生产成本,热力生产成本和电热生产成本等二级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燃料费、外购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材料费、折旧费、检修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期间费用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
电力行业收入按购售电双方共同确认的上网结算电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上网电价或协议电价计算。电力行业生产存在特殊性,即电力的产、供、销瞬间同时完成,不存在在产品,也不存在电力产品的退回。因此,企业应在月终按双方确认的抄见电量确认电力产品销售收入。
电力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工程项目一般由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项目完工移交生产等环节组成。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对基建工程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设备、变电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设备、制造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生产及管理用房屋、生产用建筑物等。
二、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
2.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是能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按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5.对于跨省区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省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的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情况确定。
6.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即为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的县级以下的小型水电或是火电生产的电力,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4〕1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五大优势产业”之一的“电力及能源 ”,水电、风电、核电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电力行业均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核电、风电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电力行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免的投资额不包括已抵扣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等费用。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3号):对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是指引有关财务核算特点和特殊税收政策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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