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本期,老戴继续分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坑。
为啥老戴本期会分享这个事项呢?那是因为,在老戴与客户的交流中,真的发现这种老戴认为是常识的问题,很多客户的财务人员是不清楚的,包括一些大型集团企业的财务总,都有弄混的时候。
记得多年前,曾经和一个房地产集团的财务总交流,老戴发现了集团内的某些公司,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都有“(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纳税调增,所以很好奇问财务总道,贵集团为啥那么多公司都被行政处罚的呢?财务总回答说,没有啊,我们都比较守规矩的。然后老戴追问,那为啥这几家公司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都会有“(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纳税调增呢?
然后财务总的回答让老戴惊掉下巴,她说,这是因为这些公司都有银行的贷款,但有时候资金紧张了,没有按期还款付息,所以被银行收了罚息。后来,经过老戴的讲解,财务总终于解除了疑虑,明白到不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是有明确的。
除了这类型有个“罚”字的支出,容易让税友们混淆了税前扣除待遇以外,还有一项就是“滞纳金”支出了。是不是所有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或者法律规定加收的滞纳金,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们直接看看税法的规定就好了。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税法中明确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滞纳金”和“加收利息”,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和因被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那么,对于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加收的非税收滞纳金,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加收的社保滞纳金,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因此,各位税友在做汇算清缴时,对于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税前扣除事项,建议弄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后再确认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切忌“顾名思义”了。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