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应税单位(如企业、商户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学校将土地出租给应税单位用于经营活动(如商铺、办公),土地用途已转为经营性质,不再属于“自用”,因此学校作为土地权属人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14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学校将房产租赁其他单位的房产,即使未收取租金,纳税单位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学校租赁其他单位的房产用于教学
答:学校无需纳税,出租方不免税。
政策依据:
对学校(承租方):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权属人,学校承租方,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方:
出租方作为土地权属人一般情况下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也有例外情形,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学校租赁其他单位的房产,该单位未收取租金,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我公司是安徽一家企业,一、二月份工资在三月份一并发放,一、二月份未申报个税,在三月一并申报可以吗?
答:《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情节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 ,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个人每次处二十元的罚款 ,单位每次处五十元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即使未实际发放工资,也需在次月15日前完成个税申报(无工资则零申报)。未申报属于逾期行为,如超过限期改正的期限,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可能处以100元罚款(每月50元)。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对应月份(1月、2月)→进入“综合所得申报”。在“正常工资薪金”页面,为所有员工填写收入“0”,完成申报。
三月份合并发放工资的申报处理,个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累计收入为1-3月总收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3=15000元。
示例:某员工1-2月工资各8000元,3月合并发放16000元,则: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16000(3月收入) - 15000(累计减除费用) = 1000元,应纳税额 = 1000×3% = 30元。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四、带公司logo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需分情况讨论:
(一)征税情形: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带公司logo的礼品(如鼠标垫、杯子等),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需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带公司logo的礼品,同样需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征税情形:
1.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企业赠送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若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的赠品: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或提供服务时给予的赠品(如购手机赠话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带公司logo的礼品如果是在业务活动中非随机赠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或者是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购进风机30台,当时已全额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作为在建工程入账,2021年1月验收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起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是20年。2023年该企业发现部分风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方协商一致,在支付余款及质量保证金时少支付1000万元,由卖方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收到红字发票直接冲减当期在建工程。请问开具红字发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折旧调整需要追溯调整,能否从2021年起一次性调整多年多提累计折旧?
答:该业务属于销售折让(非退货或营业外收入),是对原交易价格的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购买方应调减资产初始入账成本,而非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 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84.96万元(1000万/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5.04万元
会计处理:可以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一次性调整 2021 年和 2022 年的累计折旧,但需分年度调整留存收益。
借:累计折旧 88.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1-2022年) 73.75万元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2023年) 14.75万元
答:销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需在当期(2023年)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15.04万元。
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购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减少 884.96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多提折旧,可追补调整至发生年度,追补期限不超过 5 年。因此,该企业需申报2021 年和 202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两年多提的折旧。
五、外购白酒普票发票用于招待,直接入费用,不交增值税,在所得税汇算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外购白酒用于招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因此,外购白酒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