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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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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股东向公司提供了一笔往来款,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付款;现股东想把这笔往来款直接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请问,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承担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政策解读……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建议您参考该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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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留言时间:2019-05-16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关联企业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22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第一种情况: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借:应付账款

贷:资本公积

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

第二种情况: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税政解析与策略:

大连市税务局的答复值得商榷,既然认定为企业接受股东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为何还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呢?
是否忽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公告2014年第29号说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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