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购进风机30台,当时已全额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作为在建工程入账,2021年1月验收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起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是20年。2023年该企业发现部分风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方协商一致,在支付余款及质量保证金时少支付1000万元,由卖方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收到红字发票直接冲减当期在建工程。请问开具红字发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折旧调整需要追溯调整,能否从2021年起一次性调整多年多提累计折旧?
答:该业务属于销售折让(非退货或营业外收入),是对原交易价格的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购买方应调减资产初始入账成本,而非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付账款 1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84.96万元(1000万/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5.04万元
会计处理:可以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一次性调整 2021 年和 2022 年的累计折旧,但需分年度调整留存收益。
借:累计折旧 88.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1-2022年) 73.75万元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2023年) 14.75万元
答:销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需在当期(2023年)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15.04万元。
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购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减少 884.96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多提折旧,可追补调整至发生年度,追补期限不超过 5 年。因此,该企业需申报2021 年和 202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两年多提的折旧。
问题二:外购白酒普票发票用于招待,直接入费用,不交增值税,在所得税汇算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外购白酒用于招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外购白酒用于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因此,外购白酒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