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拆除的不动产,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需不需要进行转出?
答:我们之前分享过:违法建筑而被拆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而技术改造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因技术改造拆除的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
知识拓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八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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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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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