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金融企业的借款损失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专题导图 作者:严颖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一般贷款损失
(一)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贷款损失核销与扣除
根据8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
根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贷款损失核销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及申报表填写

(一)提取贷款准备金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数据以期初和期末余额为依据,不考虑本期发生额情况。

(二)资产处置

借:银行存款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处置损益

  贷:货款

(三)核销坏账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应先冲减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填“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列;不足冲减的可据实扣除,填“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列。

会计确认的贷款损失应包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和通过准备金核销的损失两部分。税法确认的损失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全部损失。

(四)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或简化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信用减值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减少信用减值损失。

 

三、案例
乙银行2019年贷款余额为35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万元,当年未发生贷款损失。2020年发生贷款损失37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30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若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则2020年的贷款损失业务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一)会计处理

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3700
贷:贷款  3700
2.计提减值准备金额=300000×1%-3500+3700=3200(万元)
借:信用减值损失  32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3200
图片
注:按税务处理分录为(有助于理解报表填写):

1.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3500

信用减值损失      200

贷:贷款          3700

2.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0

 

(二)税收政策规定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乙银行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300000×1%)-3500=-500万元,应相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损失包括呆账损失。同时,86号文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该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3700万元,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万元,不足冲减的200万元可据实在计算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填表如下:

根据24 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申报方法以损失类型为依据,通过填报两张表单完成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纳税调整事项,包括贷款处置损失和核销损失;《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准备金损失,包括提取准备金、反向转回多计提的准备金以及以前年度确认的损失又收回的贷款应确认的收入。

第一步,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此时,要注意反映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并根据24号公告填表说明,乙银行在此表第 7 列“纳税调整金额”,第 1至 15 行、第 24 至 26 行、第 28 行填报第 1-6 列金额,第 17 至 22 行、第 27 行填报第1+2-6 列金额。所以,乙银行填写后纳税调整金额为0。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元

图片

注:此表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部分内容

 

第二步,金融企业有贷款损失准备金,要填写《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该表第1 列至第4 列分别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第5 列至第10 列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准备金金额;第 11 列填报纳税调整金额。只要企业会计核算发生了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均应据实填报本表。

 

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图片

 

注:此表是《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部分内容。
本文为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