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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偷税: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罚款1倍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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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罚告〔2025〕10号

黄某(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2022年度共取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464642.09元,已经预扣缴税款38435.55元,申报专项扣除8016.33元,此外无其他扣除项目,当年度未做汇算清缴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你仍未进行申报,造成少缴2022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8800.8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市***区税务局移送资料

证据二: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资料。

证据三:***市三家企业的工资发放说明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8800.8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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