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4-19
2025-04-19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三农”金融工作的通知
金办发〔2025〕44号  发布时间:2025-04-18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效,毫不松懈抓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各项工作。现就2025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三农”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健全层次分明、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主责主业,发挥自身优势特长,找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发力点,积极发展农业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拓展涉农“首贷户”,围绕农业强国建设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信贷投放。深化邮储银行代理网点改革,开展代理网点综合金融服务试点。发挥金融集团优势,为乡村振兴提供综合金融和融资融智等多样化服务。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和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作用,强化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减量提质。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专营机制。银行机构要在涉农人员配置、信息化建设、费用安排等方面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合理确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鼓励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粮油种植等重点领域进一步给予优惠,做实做细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激励政策,持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型保险公司在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统计核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向涉农保险予以倾斜。

二、持续增强“三农”重点领域金融供给

(三)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金融供给。银行业保险业要大力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鼓励加大对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信贷投放,积极配合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支持畜牧业稳定发展,助力肉牛、奶牛等产业纾困。进一步加大对生物育种、农机装备、智慧农业等领域的金融投入,促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农业防灾减灾的有效模式。支持发展设施农业、远洋养殖、“森林粮库”“菜篮子”工程,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积极助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就业容量大、联农带农强的特色产业项目,促进富民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文旅、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新农人等群体的信贷保险支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

(五)积极支持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农村部门与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乡村建设重大项目与贷款信息联动合作机制,加强政府数据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积极有效扩大乡村投资。持续加大对乡村道路、医疗养老、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

三、全力做好金融帮扶工作

(六)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7号),支持重点帮扶县加大信贷投放、发展农业保险等。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区金融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面向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规范开展防止返贫保险。

(七)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对脱贫县主导产业和有市场前景的优势特色产业,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减少抵押担保要求。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优化保险服务,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效,努力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加强贷后管理,坚决杜绝“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八)努力提高特定群体金融服务质效。积极落实退役军人创业贷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切实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深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探索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银行机构要加强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支持有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的残疾人、妇女等创业发展。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加强远程服务、上门服务,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四、持续改善“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九)优化涉农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进一步丰富优化金融产品,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方面,提供更适配的金融服务。加力发展“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模式。要积极促进发展农村消费,更好地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推动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担保支持。进一步丰富农村融资增信方式,拓展推广生物活体、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贷款,推动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信贷保险联动服务。

(十)提升农村数字金融发展水平。各金融监管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将更多涉农信用信息纳入当地融资信用平台,在依法合规、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拓展农村金融信息来源,完善数据共享机制。银行机构要利用科技赋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效。鼓励保险公司加大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提升农险承保理赔效率。

(十一)优化县乡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县乡村金融资源投入,深入服务县域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积极参与并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农对接,引导利率适宜的信贷资金快速直达县域涉农经营主体。在保持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允许金融机构对县乡村存量网点进行适当优化。不断丰富乡村基础金融服务,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信贷、保险、理财等综合化金融服务。持续深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提升涉农经营主体用信率。聚焦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领域,开辟绿色金融服务通道,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五、加力提升涉农保险保障水平

(十二)推动涉农财产险扩面增品。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开发推广适应涉农企业需求的财产险、责任险产品,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农房保险、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农村公共设施综合保险。

(十三)提高农民人身保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公司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等,提供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安全稳健、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的养老保险产品。

(十四)改善涉农保险服务。依法合规简化涉农保险投保手续和材料要求,优化普惠保险合同条款。健全涉农保险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涉农保险承保理赔及时性、准确性。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灾害预警和风险减量服务,参与灾害救助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定损效率,鼓励为受灾主体提供合理预赔服务,及时支持减损减灾和农业再生产。加大农村地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险公司足额及时理赔,保障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

(十五)防范涉农金融风险。持续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健全涉农信贷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关注涉农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做实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提升涉农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强化涉农信贷行为管理,规范银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管理。防止并纠正对涉农优质客户过度授信、“内卷式”竞争等现象。开展涉农贷款数据抽查核实,完善银行内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涉农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六)加强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管理。银行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内部管理,确保核心业务数据安全,防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切实防止通过服务点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各金融监管局要统筹摸清辖内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底数,发挥支局力量坚实作用,适时对辖内服务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七、强化监管指导

(十七)合理增加涉农信贷投入。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注重区域均衡发展,统筹合理安排东中西部信贷计划。大中型商业银行力争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金融监管局结合辖内情况,坚守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定位,坚持改革化险促发展,指导当地法人银行科学制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长目标。

(十八)保持脱贫地区金融支持力度不减。银行业保险业要力争实现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全年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增速。中西部地区22家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法人银行确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差异化工作目标。

(十九)做好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各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按时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银行机构完成各项任务目标。保险公司要结合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保险业务数据统计要求,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强化数据监测分析,加强数据运用。

(二十)提升县域监管支局履职能力。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支局履职的日常辅导和培训,指导支局按照金融监管支局普惠金融工作指引,做好普惠条线各项重点工作,建立逐级通报反馈机制,健全联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业务条线培训,推动支局有效落实县域监管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18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