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收到政府补助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公司建设期间没有盈利,收到政府的补助资金。申报所得税的时候是可以直接填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嘛?
解答: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的发生开办费,税务汇算清缴时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会计核算有损益的就全部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为0。
对于筹建期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本身也属于应税收入之一。因此,企业将取得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话,就要算进入经营年度,从而不能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不算经营期。
不过,企业在筹建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通常是与资产相关的补贴,即需要按补贴政策规定的用途购置相关资产。因此,对于筹建期收到的政府补贴,会计核算在实际收到应先计入“递延收益”;在购置资产后,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再按照折旧费或摊销法冲减“递延收益”。
税务上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对于筹建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应按照不征税收入填报汇算清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