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内容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1,836,725.88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6,597.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61.82元、企业所得税1,733,366.7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3.672588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检查组通过对你单位提供的涉税资料的检查核实,你单位代持个人限售股按规定应补缴2020年3月增值税173,631.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154.23元、教育费附加5,208.96元、地方教育附加3,472.64元;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13,063,680.89元,企业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2,875,632.21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318,836.10元,本次应调增限售股投资收益12,875,632.21元,应纳税所得额14,194,468.3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48,617.08元;已缴纳81,883.61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66,733.4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条“《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照新规定处理。”及其公告附件-16(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为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466,733.47元、少缴的2020年3月增值税193,194.64元、2020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523.63元予以追缴。由于你单位已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故本次检查不再缴纳。对于你单位少缴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466,733.47元,少缴的2020年3月增值税193,19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23.63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