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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4-15
2025-04-15
无锡市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0-01  
 

市(县)、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日

请详见附件

 

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2〕86 号)要求,深入实施《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2-2025年)》(锡政办发〔2022〕101 号),做好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培育和评价遴选。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入库企业的审定培育、日常管理及评价遴选企业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年度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

第三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培育条件和流程

第四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

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二)申请纳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 纳入雏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注册时间 1 年以上、10 年(含)

以内(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上年度营业

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3%,已申请或拥有一项及以上知识产权,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2)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15%;(3)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4)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5)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7)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8)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 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注册时间 1 年以上、15 年(含)

以内(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上年度营业

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含),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3%,须拥有一项及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2)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或近 3 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3)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4)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近四年从业人员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5)注

册时间不超过 5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6)注册

时间不超过 10 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1. 纳入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 10 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 5 年(含)以内的企业,市场估值不低于 1.5 亿元(或 0.25 亿美元),注册 5 年以上的企业,

市场估值不低于 3 亿元(或 0.5 亿美元);(2)获得过投资且未上市(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

  1. 申请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可同时申请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
  2. 最新认定的江苏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和江苏瞪羚企业、国内其他权威机构最新评定的独角兽企业,直接纳入市级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相应培育库。

第五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流程:

  1.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申报通知,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组织辖区内入库申报工作;
  2. 企业申报。企业坚持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3. 综合审核。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推荐入库企业名单;
  4. 抽查复核。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年度推荐入库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推荐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5. 公示确认。经复核的拟入库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并发文,纳入培育库管理。

第三章 评价遴选条件和流程

第六条 申请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为相应培育库的在库企业;
  2. 企业基准信用评价为 B-(含)以上。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遴选,根据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不同特点,各有侧重的对申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发展能力进行评价。

  1. 申请雏鹰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须不低于 5%、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不低于 10%,且营业收入正增长。

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重点根据以下内容进行遴选:

(1)  成长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金额等;

(2)  创新投入能力: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科技人员占比、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等;

(3)  创新产出能力: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知识产权申请及拥有情况、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等;

(4)  辅助加分项:未来产业领域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等。

  1. 申请瞪羚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须不低于 4%,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上年度正增长;(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 80 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上年度正增长;(3)注册时间不超过 5 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4)注册时间不超过 10 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重点根据以下内容进行遴选:

(1)  成长经营情况: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金额、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等;

(2)  创新投入能力: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科技人员占比、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等;

(3)  创新产出能力:建设研发或创新平台情况、知识产权申请及拥有情况、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等;

(4)  辅助加分项:未来产业领域企业、获得国家及省级部门

或国内其他权威机构评选的各类创新型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牵头或参与省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情况等。

  1. 申请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估值条件之一:(1)注册 5 年(含)以内的企业市场估值一般不低于 3 亿元(或 0.5 亿美元);(2)注册 5 年以上

的企业市场估值一般不低于 6 亿元(或 1 亿美元)。

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重点根据以下内容进行遴选:

(1)  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

(2)  经营管理稳健;

(3)  颠覆式创新能力强;

(4)  创新成果显著;

(5)  未来爆发式成长的可能性大;

(6)  辅助加分项:上年度获得江苏独角兽(潜在独角兽)认定的企业,国内其他权威机构评定的独角兽企业。

第八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流程:

  1.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组织年度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发布申报通知;
  2. 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 初审推荐。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4.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推荐遴选企业初步名单;
  5. 综合审核。市科技局进行综合审核后,将推荐遴选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6. 公示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确认。

第九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遴选管理:

(一)被评价遴选为雏鹰企业的,因条件变化调整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可申请瞪羚企业评价遴选;

(二)被评价遴选为瞪羚企业的,因条件变化调整入雏鹰企业培育库的,不再受理其雏鹰企业评价遴选申请;

(三)年度评价遴选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继续在相应培育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持和管理政策

第十条 评价遴选出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按“拨改转”方式给予支持。企 业可以连续参加评价遴选,同一企业获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总支持额度分别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200 万元、 500 万元。企业当年可以同时参加雏鹰/瞪羚企业或准独角兽企业两类遴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评价遴选出的企业,作为该年度市雏鹰企业、市瞪羚企业和市准独角兽企业给予集成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培育库企业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企业,不得报名参加当年评价遴选;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于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如更名、入库条件变化以及经营异常等),应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变更情况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管理:

(一)在入库申请和评价遴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二)培育期间企业基准信用评价为 B-(不含)以下的,调整出库;

(三)培育库企业出现不按时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或违反市科技局其他相关规定情形的,将作为培育管理考量依据,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相关企业在库培育资格。

(四)培育期间迁出无锡市域或注销的企业,调整出库。 第十三条 参与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审

核及评价遴选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申请纳入培育库及评价遴选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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